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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为什么判故意杀人?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0 阅读数:人阅读

 

法律方面我不专业,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曾问过禁毒界的前辈,得到的解释是新中国的法系虽然有自己特色,但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时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陷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行为人是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并借此去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可以将之前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视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前期准备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将先前的原因行为与后来的结果行为(即犯罪行为)视为一个连续的整体,故视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此行为人应当对其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通俗来说,行凶杀人确实是因致幻导致的行为失控行为,单独来看并非主观故意,没有责任能力,判过失杀人也没问题。但原因自由行为,需要把先前致幻的原因,即吸毒与行凶视为一个连续整体,也就是明知吸毒会导致这些悲剧的发生(可以视为故意 ),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与传统的责任原则有冲突,也不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通常理解,因此是有争议的。所以很多法学学者,以及一些学法学的学生,认为有些吸毒致幻杀人犯罪行为应该算是过失杀人。

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在判罚上有很大区别,具体如下:

故意杀人: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杀人: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上面可以看出,两者的犯罪成本有着很大的区别,好与不好,就看你以哪个角度去看。就我个人而言,如果吸毒致幻导致的杀人,以过失杀人判罚的话,对受害者是极其不公平,也有可能带来连锁反应。

所谓连锁反应,是指另一种争议,即吸毒导致的精神障碍(幻觉也是其中一种),是不是应该跟精神病人一样,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有争议不是坏事,但我还是想说一句,不要把法学学好了,却丧失人性。我们中国人信奉杀人偿命,明知吸毒害人害己,却仍然要长期吸食,最终导致精神失常,犯下杀人灭门的惨案(很多这样的案例),还要讲究是不是过失杀人,这是一种残忍。

我不希望未来大陆出现台湾这样的案例:

男子梁崇铭吸毒后精神不稳,与母亲(67岁)争吵后弒母,拿开山刀、菜刀、西瓜刀朝母亲猛砍37刀,还将其头颅砍下,从12楼住处阳台丢到1楼中庭。在地方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后,高等法院的二审却出现大逆转,弑母男子被改判无罪释放。法院的理由竟然是吸毒无辨识能力,这个“烫手山芋”也被当庭甩给了当地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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