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思股份协议转让及要约收购变更控股权
(项目时间表)项目具体流程如下:
2018年12月13日,公告《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豁免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的法律意见书》。
12月22日,公告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修改部分条款。
12月25日,控股股东派思投资的关联方Energas Ltd.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2,750,000股质押给水发众兴集团,办理了质押登记,作为第二步交易预受要约、业绩补偿的质押。
12月28日,股东大会同意豁免转让人的股份锁定承诺。
(交易方案)2018 年12月10日,派思投资与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书》,派思投资将公司总股本29.99%的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水发众兴集团。派思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78,5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4.26%,为公司控股股东;谢冰持有派思投资46.88%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不发生变化。目标股份完成过户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布 20.01%的部分要约收购,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注:避免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直接受让超过30%需发出全面要约;第一次受让不超过30%,后续再受让后超过30%,可以发出全面或部分要约)
(协议转让审批程序)2018年12月9日,水发众兴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水发众兴集团与派思股份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实际控制人谢冰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10日,水发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同意《水发众兴集团收购派思股份的交易方案》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9.99%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书》。10日,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书》。22日,签订《补充协议》,允许转让方质押部分股权。12日、28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豁免原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后续还需国资审批、反垄断审批、交易所合规确认。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2个月内有效)12月10日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书》,并支付诚意金5000万;协议约定如先决条件在本框架协议签署后2个月内无法满足,双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协议。先决条件包括交易审批流程(国资审批、反垄断批文、交易所合规确认等)、尽调、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等。
(协议生效条件)《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1、转让方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合法内部决策程序,包括执行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通过;2、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约定的事项转让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承诺;3、受让方对派思股份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并且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4、过渡期间未发生实质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受让方取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中国境内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通过;6、受让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7、标的股份及转让方参与预受要约股份部分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处于依法可以转让和过户的状态;8、转让方的关联方 Energas Ltd.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对受让方提供给转让方解除质押的资金支持或预付款项提供了双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9、转让方的关联方 Energas Ltd.对本框架协议下约定的转让方及谢冰的业绩补偿义务及标的公司或有债务风险提供了经双方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至2022年6 月30日;同时将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低于 2,420 万股股份质押给受让方至保证担保责任期满;在转让方已完成或已支付业绩补偿的前提下,上述质押的股份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2022年6月30日前可分别解除三分之一数量的股份质押;10、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同意。
(股票质押解除)派思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78,5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44.26%,其中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 168,630,300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94.47%,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1.81%。转让方承诺,在双方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过户时间前转让方应解除上述 29.99%股份的质押。为保证本框架协议涉及的每一交易环节转让方股权不存在协议转让/参与要约受限情形,满足相关时点转让方解除相应股份的质押对应的资金需求,受让方为转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转让方的关联方Energas Ltd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对受让方提供给转让方解除质押的资金支持或预付款项提供质押担保。
(协议约定交易后确保转移上市公司控制权)1、原控股股东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方承诺,在29.99%股份过户的同时,将签署书面承诺,转让方将不通过接受他人委托、与第三方一致行动、谋求否决受让方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等方式谋求对标的公司控制权。2、启动部分要约或继续受让原控股股东股权: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后,受让方将继续按照协议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20.01%标的公司股份的部分要约收购(注:收购人于要约收购报告摘要提示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要约收购价格不低于该价格),若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不足20.01%的,除因其他股东接受要约而导致转让方客观上无法参与预受要约的股份外,转让方同意按照以上29.99%股份协议转让时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接受要约再转让标的公司的另全部14.27%的股份,以实现受让方对标的公司的控制。转让方承诺,在办理预受要约申请前解除上述14.27%股份的质押。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后2个月内,如非因监管部门原因未能按照未能按本框架协议约定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亿元。3、原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承诺减持:如因监管部门原因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后2个月内无法公告部分要约收购标的公司20.01%股份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转让方承诺将协调关联方Energas Ltd. 在转让方和受让方按本框架协议的约定完成29.99%标的公司股份过户且双方确认终止部分要约后的360日内,转让方和关联方Energas Ltd.合计减持标的公司股份不低于9%,即转让方和关联方Energas Ltd.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24.24%。期间标的公司向受让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定向增发,转让方及其关联方要投赞成票,如期间标的公司通过向受让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定向增发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增强控制权,则转让方和关联方Energas Ltd.的减持股份比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受让方承诺锁定36个月)受让方承诺按本框架协议收购的标的公司29.99%的股份及部分要约收购的标的公司的股份在股份过户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般要求12个月)
(转让价格)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框架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即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且不超过12.40元/股(注:公告框架协议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2.45元/股)。标的股份最终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受让方将按该约定价格提请山东省国资委审批。
(价款分期支付安排/首期款用于解除质押/标的股份过户前质押给受让人)1、受让方于 2018 年12月31日前,以借款方式支付给转让方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亿元,包含诚意金 1,000 万元。由转让方用该等款项专项用于偿还债权人 2.9005 亿元借款及利息,解除相应股份质押, 同时转让方将解除质押5,414万股股份加上目前未质押的 986.97 万股股份合计6,400.97万股的股份质押给受让方,作为上述 4 亿元借款的担保。2、若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股份转让协议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后, 双方将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除书面确认前期 4 亿元借款转为协议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29.99%股份的首期股权转让款外,受让方将全额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由转让方用该等款项专项用于偿还剩余的全部质押借款本息,解除转让方全部的股份质押(除之前质押给受让方的股份外),转让方将 120,950, 353 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9%)股份过户给受让方。3、如 2019 年1月31日前双方协议转让的 29.99%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意见,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受让方应当借款方式支付给转让方人民币 11 亿元,由转让方用该等款项专项用于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解除相应股份质押,同时转让方将解除质押债权人的 10,110 万股股份加上Energas Ltd持有的 7,650 万股中的 7,490 万股股份合计 17,600 万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4%)股份质押给受让方,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
(业绩补偿)1、转让方、谢冰共同承诺,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指标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和人民币5500万元。上述承诺业绩不包括标的公司后续并购业务、新投资建设项目、技改扩能项目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转让方、谢冰对差额部分须以现金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补偿。2、转让方的关联方Energas Ltd对本框架协议下约定的转让方及谢冰的业绩补偿义务及标的公司或有债务风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同时将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低于2420万股股份质押给受让方至保证担保责任期满;在转让方已完成或已支付业绩补偿的前提下,上述质押的股份在2020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可分别解除三分之一数量的股份质押。
(人员变更计划)标的股份过户后,双方同意维持标的公司现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席位。标的股份过户后的一个月内,双方依法对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转让方负责取得被调整董监高的辞职书,如有纠纷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受让方推荐和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及 3 名独立董事,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转让方推荐和提名2名董事;转让方推荐和提名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受让方推荐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由转让方提名人选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 2名,由受让方推荐的人员担任。
(资金来源于借款)1、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与其集团母公司水发集团签署了借款合同,由水发集团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专项借款150,000.00万元,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次提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实际借款天数及年化利率 7.50%向水发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2、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全部来源于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受让人与上市公司存在少量业务重合但不构成同业竞争)上市公司的业务以燃气装备制造为主,LNG 液化工程尚未正式投入运营, 其2017年燃气运营的业务收入占比约为 2.97%,涉及的燃气运营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川雅安、河南伊川和河南方城三个地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以工程、供水为主,其 2017 年燃气运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约为 4.67%,涉及的燃气运营业务主要集中在山东烟台地区。由于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燃气运营的地域范围上不存在重叠,且燃气运营业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的业务比重较小,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虽然均有少量燃气运营业务,但不构成在同业竞争。
(豁免股份锁定承诺)1、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拟申请豁免的原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派思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冰、谢云凯、李伟、吕文哲(已离职)、李启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关于解禁后两年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的最低承诺要求的基础上,自愿提出了下述更高的股份锁定承诺:1)控股股东派思投资承诺:派思投资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此期限内每年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派思投资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派思投资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的价格进行减持。2)通过派思投资和 Energas Ltd.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冰、谢云凯、李伟、吕文哲(已离职)、李启明同时承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50%。3、新控股股东承诺:水发众兴承诺,按该协议收购的公司29.99%的股份及部分要约收购的公司的股份在股份过户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4、豁免承诺的审议程序:2018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12月28日,股东大会审议。
(过渡期内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增加质押融资)12月11日签订框架协议,22日签订补充协议,同意转让方增加质押融资。1、受让方同意转让方签署《框架协议》前未质押的标的公司 986.97 万股股份新增质押对外融资。受让方同意转让方签署《框架协议》前已质押给台州红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标的公司 800 万股股份变更质押登记,以满足转让方融资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流动性需求。2、转让方承诺,上述新增股份质押和变更质押登记的融资款主要用于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补充公司其它运营资金等,并承诺签署系可提前还款的融资合同, 第三方债权人能配合在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并支付4亿元借款后,国泰君安质押的股份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他债权人质押的股份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全部解除质押,确保按《框架协议》的约定至少应将该等 986.97万股股份和国泰君安解除质押的 5414 万股股份合计 6400.97 万股股份质押给受让方。
(其他)1、受让人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承诺函;2、受让人及其董监高(含专业机构及其人员)需对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申请中登公司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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