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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1 阅读数:人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以上内容,供大家参考。具体案件仍需具体分析。

文字编辑:杨英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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