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一般审理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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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每年通过层层上诉最后送达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件就有上万件,请求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也有七八千件,但这些案件最高法院都不必件件都亲自审理,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责任是裁决涉及宪法解释问题的案件,判定某项法律或政府行为是否违宪。通过筛选,他们只会选取80个案件进行审理,当然,这80个案件只能算是冰山的一角。因为美国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自主权(司法审查权),有权利决定那些案件可审,哪些案件不必审,同时最高法院有最终解释权,他们的裁决为终极裁决。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自主权以前在知乎有讨论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具体参见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能产生的宪法学启示有哪些?补充:
美国最高法院主要有两种权力:第一是上诉管辖权(Appellate Jurisdiction);第二是初审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上诉管辖权是指上级法院复审下级法院判决的权利,而初审管辖权则是指最高法院有初次审理案件的权利,如涉及大使、公使、领事及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一般由最高法院直接受理。其中,尤其当两个以上的州涉及某起争议时,最高法院拥有绝对管辖权。
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自省斟酌受理或不受理上诉案件。在上诉一方提出请求最高法院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时,由大法官决定是否接受该请求。如果接受,最高法院会颁布移审令,命令下级法院移送完整的卷宗。如不予接受,下级法院的判决即为最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就会进入审理程序。庭辩时间为每方半小时,庭辩结束后,大法官们私下讨论并进行投票。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多数一方,他就自己亲自或指定一位法官主稿判决书;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少数一方,就由多数方中最资深的大法官自己或指定其他法官主稿判决书。判决书的草稿需交诸位大法官传阅并征求意见,直至大家都满意。在此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个别法官因为判决书强有力的论证和逻辑而改变立场。但无论如何,每个大法官的意见都会详细的记录在案并公诸于众,成为日后的判例文献。其中判决书中少数派法官的意见在未来可能为法院以后推翻不公正判决奠定基础。
那么什么样的案件能入围这80个名额呢?
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下级上诉法院关于案件提供了与联邦法律相矛盾的解释
(二)涉及美国宪法的案件,即能对宪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具有伟大国家意义的案件
当然法官也有自己的偏好,但他们会把自己的偏好及意见用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而不会用在对案件的筛选中。美国最高法院有9位大法官,只要其中4位法官决定审理案件,最高法院就会做出审理案件的决定。
在这里可以得到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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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极有可能进入最高法院审理或者请求最高法院审理的申请已经获得通过,这类新闻在美国都会引起极大的关注。因为这类案件可能使美国宪法得到重新解释,可能改变一项制度,可能改变人们的生活。
最近CNN和FOX的一则新闻就提到一个案子——“Veronicas adoptive parents are petitioning the U.S. Supreme Court for custody” (
http://ac360.blogs.cnn.com/2012/11/30/supreme-court-could-see-baby-veronica-case/?hpt=ac_mid)就极有可能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审理,然后电视新闻就滚动播出这则消息,在facebook和twitter都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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