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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9 阅读数:人阅读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3.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4)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5)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释】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4.算集资金的用途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注册制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于注册的决定。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6.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7.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的,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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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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