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三无产品?
农产品质量问题该如何举证证明呢?新疆一农民合作社向湖南贩卖大枣、核桃,花费37万多元从某枣业公司采购了一批大枣、核桃销往湖南长沙。事后农民合作社拒付货款,枣业公司起诉农民合作社要求支付欠款37万元及违约金113万元、利息。农民合作社辩称采购的枣、核桃是三无产品,发霉生虫了,反诉枣业公司赔偿损失。不久前,喀什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农业合作社支付37万元欠款,驳回其反诉请求。
2020年9月29日,新疆某农业合作社业务员杨某某与新疆某枣业公司协商,某枣业公司作为供货方(乙方),某合作社作为购货方(甲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新疆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
1.乙方为甲方提供所需产品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依据甲方要求散装1.5公斤每箱装箱(箱子由购货方自行提供);2.所供产品价格为新疆枣夹核桃(单仁)每公斤26.70元,枣夹核桃(双仁)每公斤32元,骏枣二级795件,每公斤6.50元,骏枣三级795件,每公斤5.50元;
3.结算按照采送货单核销后实际数量结算,购货单位以商品公斤数来计算,净重每箱为10公斤(散装),要求果体新鲜,无发霉腐烂现象;4.枣夹核桃双仁443件×8公斤×32元=113,408元,单仁5950公斤×26.70元=158,865元,二级骏枣795件×10公斤×6.50元=51,675元,三级骏枣795件×10公斤×5.50元=43,725元,合计金额377,273.50元,合计金额上有杨某某的手印;
5.甲方权利义务为甲方在乙方供货等各方面非常配合的情况下,不得拖欠货款,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结款,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和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为货款3倍);甲方需指派专人负责就订货、验货、取货、对账、结账等事宜与乙方进行沟通,如甲方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出现纠纷由甲方负责。甲方指定联系人,取货时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或取货人的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5日,杨某某到枣业公司取货,并对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抽查,在枣业公司出具的三张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三张送货单上的货品与合同中货品的数量和价款一致,总金额为377,273元,并出具一张内容为“本人杨某某拉走某枣业红枣款共计叁拾柒万柒仟贰佰柒拾叁圆整,小写377,273元,所有款项于35天内支付完毕”的欠条,由杨某某签字捺印,并载明了其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此后,杨某某将货物装车运往长沙市。约定的付款期限结束,农业合作社并没有付清货款,枣业公司催要欠款,农业合作社称向其提供的产品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长霉生虫的情况,拒绝向支付货款。
枣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农业合作社支付货款377273元、违约金1131819元、逾期付款利息5659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费用。农业合作社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枣业公司赔偿农业合作社损失86500元。
法院认为: 枣业公司销售的大枣、核桃是否“三无产品”,有无发霉生虫的情况?农业合作社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按照合同的约定,枣业公司提供散装红枣,包装箱由农业合作社提供,合作社也认可当场对货品进行了抽查,农业合作社自行组织人员将该批红枣运往长沙市销售。农业合作社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枣业公司按照货款的三倍主张违约金113181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5659元(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2月10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虽然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货款3倍,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该约定金明显过高,因适当予以调整。
枣业公司的损失属于逾期付款产生的银行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较为合适,期限以2020年11月10日至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3月15日止,折算成年为0.34年,即原告的损失应为377,273元×6%×0.34年=7,696.37元,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处于违约状态的农业合作不享有解除合同权,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农业合作社反诉要求赔偿损失86500元,因其没有举证证明购买的产品是“三无产品”以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新疆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377273元、逾期付款利息7696.37元。
某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某枣业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否为“三无产品”、且存在霉变生虫的情况,喀什地区市场监管机构正在重新调查。一审法院在喀什市场监管机构未出具调查结果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某枣业公司未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购买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某枣业公司应对产品质量合格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产品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而一审法院要求购买方举证是错误的。
某枣业公司答辩称:农业合作社经办人员对货品进行抽查验收后自行组织人员将货物运走,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该当场提出,此后再主张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我公司无关,且农业合作社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就是我公司所提供;我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为“三无产品”以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农业合作社举证证明。
二审法院认为,某合作社认为某枣业公司销售的红枣是“三无产品”,应由某枣业公司对产品质量合格负有举证责任。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某枣业公司起诉主张货款,某合作社认为红枣有质量问题,本案应适用民事举证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某合作社虽然在一、二审审理中提供了聊天记录、照片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的证据,但聊天记录、照片中记载的只是个例,无法证明某枣业公司提供的红枣质量究竟有多少是不合格的,更无法证明某合作社因此产生损失的具体数额,且市场监管机构也并未认定涉案的红枣是“三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在某合作社未申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就案涉红枣的质量问题进行检验的情况下,某合作社提供的上述证据并不能直接证实某枣业公司销售的红枣存在质量问题,其主张拒付货款并要求某枣业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2年7月6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合作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新疆的农产品全国闻名的比较多,大枣就是其中之一。有个常识问题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农产品和农作物,包括粮食,水果等有个特点就是季节性和时效性特别强。这里的季节性大家容易理解,就是农作物,农产品收获一般是固定的时间段。在大棚温室效应下部分农作物时间有所改变,但整体季节性还是比较固定。
农产品的时效性主要是在固定的时间农产品种子会发芽,会霉变生虫。比如春季到来粮食和很多农产品会发芽。到了6-9月份,农产品会生虫子。如果潮气大,水分足在7-8月份农产品霉变也是不可避免的。农民面临的问题是每年6-7月份要反复地晒粮食,尤其是陈年的粮食6-7月份必须重新晒,否则会生虫。一方面人们对粮食,农作物要求纯天然的,不能添加杀虫防腐材料;一方面又要求不能生虫,霉变。
现在的情况是两方面都兼顾很多时候难以做到。很多人都经历过,每年7-8月份,买的大米,面粉,挂面等都会生虫子。隔年的大枣到第二年6-9月份也是会生虫子,这说明大枣纯天然没有添加杀虫防腐材料。纯天然的中药材每年夏季都会生虫子,但是经过硫磺熏过的不会生虫子,过量使用硫磺防虫有安全隐患。有人说了,那大枣,蒜等农产品卖不完怎么保存,只能是建造大的冷库,保存在低温冷库环境下。
这起大枣、核桃买卖引发的产品质量争议,抛开举证责任问题不谈。从新疆运输到湖南路途遥远,两地气候不同,新疆输入北方干燥,湖南长沙南方潮湿,大量的大枣,核桃不可能短时间内迅速销售给消费者,存放时间长,存放环境如果不是低温冷库、不进行杀虫维护,生虫霉变就不可避免。
农业合作社购买后,自己提货散装,然后买方自己包装运输,这实际上验货的第一道程序就已经失守了。如果有质量问题,当时还装车运到湖南?货物到湖南也没有就货物存放及质量状况进行拍照,录视频保存证据,仅仅是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生虫,霉变问题后拍了部分照片,这就造成这批大枣、核桃的质量问题说不清楚。
大枣,核桃在湖南出现生虫,霉变质量问题,买方为何不在湖南发起产品质量侵权诉讼?而是在新疆进行产品质量问题投诉,投诉时间离采购时间已经半年多过去了。卖方枣业公司在新疆发起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案由被定性为买卖合同,买方只能被动应诉,举证证明大枣,核桃是三无产品,普遍存在质量问题就不可避免。
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仅靠口头说,买卖双方打嘴炮。涉案的全部大枣、核桃是否全部生虫霉变现在是个谜,既然农业合作社提供不了全部货物的现实状况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农业合作社被判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这起事件警示,农产品买卖要注意季节性,防止生虫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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