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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辨出"道德绑架"?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8 阅读数:人阅读

 

百度百科,这个貌似比前面的都好啊。介绍

所谓的“道德绑架”,只可能是在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或混淆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才成立。  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道德绑架”之所以发生,除去人的精神结构不谈,根源就是道德判断逻辑的混乱。

对于“道德绑架”的理解,社会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分别代表了“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

观点一(保守主义):但是,如果一个人连道德底线都没达到,连道德义务都没尽到,用道德底线的标准、尽道德义务的要求对他进行道德判断就不仅不是道德绑架,相反是在捍卫作为一种“公共善”的道德。那些把什么都称之为“道德绑架”的人,等于连这样的道德底线和道德义务都要取消。

观点二(自由主义):“道德”一词的存在目的在于个人的修身养性与精神发展,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宽容”、“理解”、以及“尊重”。其存在不同于并高于法律,没有任何强制性和规范性,是一种对模糊的“善”与“美”的渴望与追求,扎根于人的本性之中。且不论社会对“道德底线”和“道德临界点”的所在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定性——“道德底线” 一词本身概念极其模糊,哪怕一个人跨越了“道德底线”,但凡他的行为还在法律范畴允许之内,其行为就可以被接纳和理解。仅有对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社会才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其行为为“错误”。但在一般情况下用“个人道德标准”或是毫无明确定性的所谓的“社会道德标准(公共善)”,即“道德底线论”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道德批判(例如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进行批判),从根本上即是“道德绑架”。所以,正因为“道德”本身并不存在“义务”属性,“道德义务”一词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本身不应存在。

伪道德主义由于把政治义务与道德义务、不同的道德标准混在一起,难以在国家与社会间划出一条边界。而道德虚无主义则拒斥公民社会的道德基础。在当下中国,它们实际上可以推杯换盏,称兄道弟。

法律上绑架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案例

一、刘福成为了筹钱给女儿治病而向国内六位富豪求助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久,被求助的富豪中有两位表示愿意捐助。

二、网友呼吁大奖得主捐钱。广东省电白县18岁女孩蔡燕梅患有尿毒症。蔡家已花掉10多万元,负债累累。如果彻底康复,蔡燕梅必须换肾,手术费用逾20万元。

网友“冰尘”大胆建言:“我们找出买彩票中了奖的彩民,让其捐献25万,挽救一条生命……”巧的是,电白县就有一名彩民中得双色球两注头奖,总奖金高达1200多万元。

数个网友戴着口罩和鸭舌帽,来到投注站,手拉“救救蔡燕梅吧!伸出援助之手,让18岁的生命延续”的求助横幅,呼吁当地刚中了1200万元的大奖得主捐资救人。

三、前不久,中国男孩洪战辉作客央视新闻会客厅,接受了记者李小萌的专访。洪战辉在节目中重点谈了自己成名后的烦恼。其中,最让洪战辉迷惑不解的是,自从被评为2005年感动中国人物之后,他先后在全国各地做了近150场报告,而这些报告全部是免费的。洪战辉说他想过要收出场费,可是又不敢收。

洪战辉为什么想要收出场费呢?按他自己的话说,他觉得一个人付出劳动就应该有所回报,他出去做报告,其实也是一种劳动,是在给别人做一种精神上、能力上、心理上的培训,这种劳动应该得到一定的报酬。可是,他为什么又不敢收呢?他说如果收了出场费,一定会引起人们的非议,觉得作为精神偶像和道德楷模,根本就不应该计较经济上的利益。平常有人也时刻提醒洪战辉:你是一个公众人物,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形象。所以,洪战辉听从了这些人的劝告,以所谓的责任感做着无数的义务劳动。当然,为了不让自己太吃亏,不被他人不恰当地利用,对有些采访和邀请,洪战辉已经开始学会了拒绝和回避。

洪战辉的烦恼是其他众多道德偶像精神世界的缩影。它带给了我们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到底需要树立什么样的的道德偶像?一个被社会推崇为道德偶像的人,究竟该如何做一个主体的人?特别是在社会商业规则和公众道德诉求面前,道德偶像们该如何作出自己的选择?

四、2006年9月,为了筹集孩子“神经干细胞移植”所需的4万元手术费,一位母亲向王菲李亚鹏夫妇发出求助信,这封信刊登在了报纸上。

五、2006年3月,北京地铁车厢里,一个身披袈裟的男子扮成“唐僧”,号召乘客转告李宇春、徐静蕾等名人向一个患白血病的孩子献爱心,得到媒体广泛报道。

六、这回轮到了人气正旺的美女明星范冰冰。也许是明星们的财富太惹火,每每有穷困的老百姓通过媒体向明星们求助,而明星恰好又无甚反应时,总免不了一阵舆论的狂轰猛炸。有报道说,国庆期间几位演艺界人士号召参加“明星一起来”扶贫活动,范冰冰拒绝加入,不少地方报纸相继转载,攻击明星为富不仁甚至范冰冰个人的相关评论也在网络上风起云涌。

搜狐网正在进行的“范冰冰拒绝扶贫该不该遭到炮轰?”调查显示,有24954名网友投票赞成正方“应该炮轰”,同意反方“不应该炮轰”的才3804人。也许最先公开求助行为的媒体还会比较谨慎和有分寸,但越来越多媒体的转载、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刊登,显然会不可避免地把被求助者推到“众目睽睽”的公共舆论聚光灯下,供更多不相干的“观众”注视和评说。而这些“观众”通常又会出于同情弱者以及反感为富不仁的普遍心理,一边倒地赞成“救助”,甚至对“不救助”提出批评。

观点交锋

公众指责:富豪挥霍无度捐赠冷漠

上海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开展,已迎来4000多位富豪。这些富豪们出手相当阔绰。顶级奢侈品展上富人的慷慨正好与他们平时对待慈善事业的吝啬形成鲜明反差。公众纷纷指责,富豪宁可挥霍不愿捐赠,不愿为社会多承担责任。

富豪喊冤:慈善信任机制尚不健全

富豪们除自身觉悟原因外,仍然害怕慈善公益捐款管理不善不透明,甚至被挪用、贪污。现实中这种事情也时有发生。我国的慈善信任机制尚不健全,富豪不是缺乏爱心而是对捐赠监管制度缺乏信任,他们不相信一些慈善机构能够管理好自己的捐款。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认为“道德绑架”是典型的媒体逼视,即媒体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的报道行为,并给被报道的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他认为,在媒体的“道德绑架”下,被求助者的明星富豪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影响。

其次,媒体介入可能对被求助者的人格权造成侵害。

大众新闻业兴起早期报纸曾一度盛行偷窥之风,甚至1886年美国总统克里夫兰的新婚之夜,也有大批记者夜宿总统房门外,探听这对新婚夫妇的隐私。4年后,美国律师沃伦因自己的私人派对被报纸不真实描绘,和律师布兰代斯发表了《隐私权》一文,成为当代隐私法最初的渊源,他们提出每个人都应该有生活安宁的权利,而不被媒体打扰。而媒体的“道德绑架”,恰恰使被求助者的决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公共形象考虑的影响,打扰了他们本可以安宁生活自由选择的权利。当然,公众人物应当行使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容忍就要彻底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吗?!

其三,媒体“道德绑架”干涉了被求助者自由处置财产的权利。

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明星富豪们显然具有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即使他们热心公益,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选择,或者扶贫、或者捐助失学儿童、或者捐助环保事业等,如果他们有所顾忌,迫于某种压力而不得不去捐助某些本未考虑的事务,这显然是对自由处分财产权利的侵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袁雪石认为,捐助作为一种个人处分财产的权利,本身就是有选择性的。媒体“道德绑架”的做法却几乎要使被求助者无从选择,如果不出手散财,就会带来个人公共形象的损失。

如果媒体越过界限成了私人领域的“逼视者”、“窥探者”或是“审判者”,必然会造成媒体自身角色的错位。无论是处于善良的愿望也好,还是单纯为了追求更高的发行量、收视率或点击率也好,媒体对“道德绑架”都应慎重对待,以不损害被求助者的个人权利为底线。

评论

尊老爱幼,乃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框架和行为准则。在现代社会,“爱幼”方面,几乎无可挑剔。为了孩子,有人声称可以牺牲自己的性命。而对于生养自己的母亲,则需要“靠边站”。“孝”行为的下斜,必然导致孝行的失衡。失衡的标志之一,就是对包括父母在内的老年人的失尊、失敬。公共交通工具上,这种失衡更是屡见不鲜。站着的老年人,坐着的年轻人,成了一道漫画:道德绑架独特的社会新景观。这种景观,和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格格不入,和西方文明也风马牛不相及。它是当代中国人自己的“画作”。改变这幅和现代文明不相称的画作,是早晚的事情,问题是应该用何种方式来改变。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酝酿自己的思路。

2008年7月2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审议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

地方人大颁布的《条例》,属于法规的一种。用法规的形式,赋予老人、孕妇坐下的权利,这种立法精神,值得赞许。但是,该草案用罚款和剥夺拒不让座者乘车权利来迫使乘客履行让座的义务,则大谬矣。

以道德绑架的方式迫使某人就范,动机崇高,手段错误,每每尴尬收场。同样,用法规来绑架道德,硬性要求乘客如何,也犯了类似的错误。并且,这种错误比单纯的道德绑架性质上更恶劣。用权力意志,强奸了另外一些人的自由意志,尽管后者的自由意志可能是不道德的。问题在于,后者的这种自由意志,譬如说不想让座,虽然与道德伦理格格不入,但他并没有给其他人造成威胁。而法规声称有权对他罚款、剥夺乘客的权利,则是赤裸裸的暴力行为了。这种法规绑架,不仅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而且是现代文明的倒退。如果立法者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就知道这个审议中的《条例(草案)》,不是在调和社会矛盾,而是在制造新的社会对抗,无端增加人们的反感情绪:我让座与否是我个人的自由选择,凭什么要受到法规的威胁和恫吓?既然恫吓了,我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怎么样?

法规绑架道德,解决不了道德危机。现代社会的道德状况固然不容乐观。我们的社会道德取向,站在了两个极端:从极端的无私道德取向一步跨越到了极端自我道德的取向的边缘,缺少中和的地带。事实上,社会道德取向的最佳立足点刚好在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中间,甚至说略微靠近个体利益。我为社会的前提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的“为”,不是不要自我利益的“为”。也只有这样的“为”,才是可持续的“为”。反思以前“大公无私”取向的倒戈,恐怕正在于没有照顾到个体利益所致。如今郑州市审议的这个条例,如果再将乘客个人的利益牺牲掉,即便推行,也长久不了,因为这是违背社会规律和人类意志的规定,是不文明、不合法的规定。

听听网民的声音吧:“道德约束和法律制度不可混淆。”“道德是一种修养,不是责任!道德是不能拿来要求别人的!”“看似文明的规定,实际是文明的倒退!”如果一项符合法治精神的规定,能背负上如此多的道德谴责吗?所以,请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该慎重通过《条例(草案)》中的这项规定,以免开法治和文明的倒车。

新闻剖析

捐助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

对于一夜暴富的彩票中奖者是否应该捐款,网络舆论总体上比对那漫画:社会宽容度些明星豪要宽容得多。很多专家也认为,从哪种角度来说都没有必要逼迫中奖者捐款。据介绍,实行的我国首部《彩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劝导、引诱、强迫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中奖所产生的富人和因为占用了大量社会资源的富人不同,后者必须要反哺社会,所以我们说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而中奖者财富的取得并没有占用过多社会资源。”评论者单纯认为。

“中国人向来有‘吃大户’的思想。”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钟宏武博士指出,实际上中奖者已经缴税了,已经对社会作了贡献。中奖与捐款并没有必然联系,逼出来的好人好事毫无意义。“中奖者不通过彩票机构捐款,并不意味着他们以后都不参与慈善事业,不做善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说,网友拉横幅向中奖者“索捐”的举动有些不正常,因为按照慈善事业的根本原则,任何人捐款都是自愿的,而“索捐”带有强迫色彩。

“这次是强迫一个人去捐,以后就会形成一种社会惯例。”董正伟认为,遇到重大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没有必要强迫所有人都去捐款,因为有的人并不具备捐助能力。捐助是道德层面的,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

索捐暴露出医保的软肋 专家建议通过免税吸引捐助

据了解,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个人的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的税率为20%,但如果中奖者将奖金捐赠出去,也有相应的免税规定。

汇盛律师事务所的邓亮律师介绍,中奖后捐款并不能直接免税或减少税率,但可以把所捐款项在纳税前从应纳税的款项中扣除,奖金的总数减少,所缴的税也就减少了,但现在只有捐款的部分是免税的。

邓律师认为,对企业来说,因为政策规定的捐款后减税效果不明显,很多企业做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如果能对企业捐款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扶持,企业投入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就会大幅提高。

邓律师认为,与其指望几个中奖人捐款,不如号召更多的企业投入慈善事业。“对于企业来说,他们比自然人从社会获取了更多资源,相对应的也负有更多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虽然不是法定的,但从道义上来讲,应该比自然人做得更多一些。”

思考实质

道德绑架的实质是以道德为砝码,要挟个人或众人不得不做某些漫画:慈善助学金事情,结果一般是做了的也少有自豪感,不做的则会在一段时间内感到忐忑不安。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的社会是经常发生的。比如半强迫性的捐款、本不该进行的道歉等等。道德绑架之所以容易得手,是因为在强调群体和统一价值观的社会中,舆论具有足以杀人的功能。因而就出现了不自愿的捐款和满含委屈的道歉。中国是一个道德社会,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道德力量的恐惧有时候甚于对法的力量的恐惧。应该说具有西方现代文化理念的人,与传统的道德社会是格格不入的。我们每一个人的确会经常遭遇并难以承受许多道德的绑架,然而,这也不是说道德社会就一无是处,如果你适应了,还会去依靠它。而具体到某一事件,比如范美忠事件,又不能说公众对他或对教师群体进行了道德绑架。在任何时候,教师保护学生的利益,都属于公众正常的期待,也属于相关法规的正常要求。伪君子

小人和君子良莠两分,本无争议,有趣的是,一些人又喊出了“宁做真小人,不作伪君子”的口号。说这话的人当然不都是小人,他们中间的许多人之所以说这样的话,并不是对小人情有独钟,而是对伪君子嘴脸的深恶痛绝。就此而言,在真小人和伪君子之间选择了真小人,虽离弃了君子,却还保留了真诚,而那些伪君子,既是小人,又没有诚实,倒是一无是处。但问题是无论多么真诚的小人,终究还是小人,其言行对于他人是有害而无益的,有什么值得标榜的呢?实际上,许多人走向真小人的方向,是我们的环境导致的。原理是个性普遍被压抑,越是有个性的人,压抑感就越强烈。在压抑之下,激烈的反抗是一种结果,还有一种结果就是默默的逆反。我们也不能接受真小人,但我们是否应该搞搞社会环境卫生呢?

自我超我

弗洛伊德创造性地析出了人格的三部分:本我、自我、超我,我们做做温习,一定能有助于对于一些现象的理解。本我(id)包含要求得到眼前满足的一切本能的驱动力,它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急切地寻找发泄口,一味追求满足。本我中的一切,永远都是无意识的;自我(ego)处于本我和超我之间,代表理性和机智,具有防卫和中介职能,它按照现实原则来行事,充当仲裁者,监督本我的动静,给予适当满足;超我(superego)代表良心、社会准则和自我理想,是人格的高层领导,它按照至善原则行事,指导自我,限制本我,就像一位严厉的家长。只有三个“我”和睦相处,保持平衡,人才会健康发展。恕我直言,凡具有反社会情结和天马行空倾向的人,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大都有人格上的问题。

公德私德

“哪有什么公德,不过是一群人的私德而已”,这话显然是有问题的。公德当然和每一个私人是相联系的,但绝不是私德之和,甚至也不是私德的同类项,而是一种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需要每一个人尊重和服从的公共准则。私德是个人修养和追求的事情,公德是公共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私德不良,只影响个人感受;公德不良,就会损及他人。公德和私德,无法进行重要性的比较。但可以肯定的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外在地表现为公众对于公德的尊重和践行程度。公德有普遍意义上的,比如适于一切人的准则,也有局部意义的,比如适于一部分人的准则。具体讲,教师行业就有这个行业共同遵守的准则,也就是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是“非教师”的人们可以不遵守的,但教师就需要遵守。范美忠的观点是,教师职业和其他职业一样,在道德上不应有特殊的要求。不存在公德,只有私德。所以,他就只按照自己的逻辑行事了。私人行为若在私人场所,与他人无关,即便不符合人们的期待,也是个人的事情。一旦私人进入公众社会,那他的言行就不能无所顾忌了。公德在于保证一个人的言行自由不能侵害他人的言行自由。

多元主流

在民主的潮流中,多元共存成为人们较容易接受的存在原则。即便在今天的中国,多元共存已经成为普遍的事实,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宽容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正因此,范美忠的行为才在一定层次上得到人们的宽恕。其实,范美忠的支持者、同情者们,有点非理性了。许多人并没有对范美忠的跑本身有过多的指责,人们指责的是他的振振有词,是他对社会公义的无视和轻视。北京大学毕业的他,有着良好的知识和思维素质,但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有问题的。在这里,我们所坚持的标准是社会的公义,而不是哪个个人的标准。每个个人都需要知道,虽然价值观的多元是社会进步的标识,但任何时候,都会有主流的价值观,而且价值观在个人,但不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主流的价值观,一般是积极的、向上的,符合所有人的利益的;非主流的价值观,在一时期只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个人、个性,个人的权利、个性的自由需要尊重,他人、大众,他人的权利、大众的自由,也需要得到尊重。我们深知在历史进程中,许多在当时非主流的价值观,后来成为主流,但那些价值观有一个共性,即都是符合人类长远和整体利益的。

争论总是难免,重要的是争论能多一些理性。人们对于社会进步的期待和自身权益的状况,往往会使得争论具有情感上的偏狭。要解决这种问题,只能对与具体事件相关的问题做理性的梳理,否则,有意义的辩争,也可能滑向无意义的口水战。那一日,郭松民(人们叫他郭跳跳)就犯了不理性的错,给人一种不尊重对方人格的印象。而范美忠总体上表现得比较理性,并因此赢的人们的同情。范美忠在公义的层面上错了,并不是任何人怎样批评他都是对的。至少,对他人格上的辱骂就是不对的。我们能宽容范美忠的思想和行为,只要他没有突破道德的底线,不能宽容的只是他对社会公义的无视和轻视。

道德就像武器,是人就可以拿来用一下。

就像火药,有人放烟花,有人用它做猎枪打猎,有人做导弹。

道德既然存在,大家都想去用一下,只是用的方式不一样罢了。

运用道德来挟持强迫他人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

道德绑架也是道德的运用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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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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