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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驾校学车,教练总是借着指路或者指方向的时候“无意”蹭我的胸部,这算是性侵吗?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8 阅读数:人阅读

 

很多人都有驾校学习汽车驾驶技术的经历,不同教练的风格影响学员的学习快慢。驾校为了督促教练在教学过程中,专心教学,在教练车内安装监控摄像头,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交流的教学行为。一些教练因为在教学期间故意遮挡车内摄像头,或者看手机,玩手串等不专心指导学员开车被解除劳动合同。驾校依据《员工手册》解除违规教练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教练提出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

北京市房山区的常某,2013年9月13日进入某某驾校公司从事教练工作。2013年3月25日,任某某入职某某驾校公司从事教练工作。随后,某某驾校公司(甲方)与任某某(乙方)、常某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北京市最低工资。2018年,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某驾校公司为任某某、常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0年11月14日,某某驾校公司向任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由于您违反了我公司《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8条第8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于2020年11月14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特此通知”。

2021年1月26日,某某驾校公司向常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您违反我公司《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5条第15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与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22日,任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某驾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922.08元、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返还工服费、培训费及各项被克扣工资等。2021年4月6日,北京市大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某某驾校公司支付任某某工资差额1603.18元;驳回任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同期,常某要求驾校支付107990元赔偿金的请求也被仲裁委驳回了。

任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某驾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922.08元等。

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某驾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7990元等。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没有支持教练的主张,认为驾校《员工手册》不违法,教练应当遵守。在教学过程中玩手机,遮挡摄像头等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5-15条规定,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拨打、接听、观看手机,当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不说与工作无关的话,如有违反两次属于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月18日的违规行为,常某签署违规鉴证表;从某某驾校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中可以看出常某于2021年1月19日教学过程中也存在车辆驾驶教学中查看手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而学员车辆仍在行驶中。常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查看手机、玩手串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法院认为常某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处分条例5-15条所列情形。法院认为某某驾校公司解除与常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对于常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

任某某在2020年11月14日员工违规鉴证表员工确认签字处签名,该鉴证表中记载“任某某在训练中用布人为遮挡车载机摄像头,造成无法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8-8条之规定”。某某驾校公司作为驾驶培训学校,在教练车上加装车载监控的主要目的是监督教练员是否规范教学,并且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进行核实取证,既是对教练员监督,也是对教练员的保护。

任某某领取了《员工手册》,视为其知晓其中规定内容,某某驾校公司向任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了工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故对任某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某驾校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任某某工资差额1603.18元;驳回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某驾校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常某工资差额752.44元;二、驳回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常某上诉请求:常某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在工作时间回复工作群通知,是在做与工作有关的事,不存在违反《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5-15条“当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之规定。《员工手册》是某某驾校公司单方制作,惩罚条款中有关内容过于严苛,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中部分条款经修改后过于严苛,缺乏公平合理性,部分条款互相矛盾,应为无效条款,常某的行为也没有严重到解除合同的程度,某某驾校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任某某上诉请求:某某驾校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某驾校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录像,不能看出任某某存在故意遮挡教学车摄像头的行为,即便存在该行为,也不会且实际没有影响教学及驾驶安全,不会导致车内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不足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且某某驾校公司单方在任某某的工作环境安装摄像头,属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某某驾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常某、任某某的上诉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某某驾校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领取确认书、职代会决议可以证明《员工手册》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任某某领取了该手册,任某某理应遵守相应制度规定。《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8-8条所列情形,人为造成车载仪、GPS、车内装置、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使用的行为,如有一次违反则属于重大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任某某在2020年11月14日教学训练中用布遮挡车载机摄像头,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某某驾校公司与任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任某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根据车载视频中显示的内容及双方举证情况,认定常某在教学过程中存在长时间看手机及玩手串的行为,违反作为驾驶教练员谨慎注意义务,确认某某驾校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常某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常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并无不妥。常某坚持要求某某驾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2年4月29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任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驳回常某的上诉。

开车玩手机,打电话,抽烟等都容易引起司机分心,在车辆较多,转弯,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良的驾驶习惯很多是在学车过程中,从教练那里继承的,有什么样的老师,就有什么样的学生。好的驾驶习惯要从驾校教练的行为规范做起。

教练教学过程中不能看手机,接打电话,遮挡摄像头,聊天,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等行为,将会影响学员行车安全,在驾校内造成碰撞事故。当然,正如上边两个教练所说,遮挡摄像头,玩手机等并没有造成事故,没影响教学。不是每一次疏忽大意都发生意外,这次没有下次谁能保证还没有?

学员到学校交了很高的学费,按照时间上车练习,教练得不专心,可能导致学员花更多时间,才能学会驾驶技术,有时候还要额外购买学时。这样学员考不过驾照,增加学习时间,花更多的钱,这会影响驾校声誉。这样看来,驾校通过摄像头监控教练教学行为就很有必要,既能督促教练专心教学,又能保护学生与学员争议时分清责任。

教练教学过程中长时间看手机,玩手串等行为肯定会偏离教学,不能说学员学得快,不用看出不了事,教练就可以干别的。这件事情警示,从事驾校教练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专心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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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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