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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首家百强房企光耀集团官宣破产!房企破产,购房人该怎么办?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5 阅读数:人阅读

 

2021年9月26日,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消息,宣布光耀集团重整程序终止,光耀集团宣告破产,接下来,将在法院指导以及全体债权人和购房者配合下,依法推进破产清算工作。

这一消息,一席间让深惠两地房企与媒体同行同步叹息。

光耀集团2002年在惠州成立,开发过“光耀·荷兰水乡”、“光耀城·先生的湖”、“DADA的草地”、“全球候鸟度假地”等品牌楼盘,曾在区域市场取得了销售额冠军、品牌知晓率首位等强势业绩。

2007年,便成为惠州房产销售冠军,2011年成为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惠州史上第一个晋升百强的房企,至今没有第二个。

这是一家当年让惠州同行害怕不已的高周转型房企,被称为”惠州王“,其扩张时期早于碧桂园、恒大。

早在2014年,光耀集团曝出资金链危机,多个项目逾期未能交房,且处于停工状态。2018年1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公告,称光耀集团正在申请破产重整。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光耀集团资产清查总额约为64亿元,负债清查总额约为79.7亿元,加上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产生的负债约26.2亿元,光耀集团总计负债105.94亿元。

自2017年申请破产重整后,时隔近4年,惠州曾经的龙头房企宣布终止重整程序,正式宣告破产。

值得关注的是,光耀破产后,其在惠州留下有烂尾楼项目仍是地方需要处理的棘手问题。

光耀集团部分项目动态

光耀·翡俪港

据了解,光耀集团旗下有多个烂尾项目,其中较为知名的是位于惠城区桥东街道上东平的“翡俪港”项目。

丨光耀翡俪港项目实景

2011年开建,2014年因光耀爆发债务危机而停工。同年10月,源东集团接盘剩下工程,但在2015年因源东集团债务问题再度停工至今。

房企破产,购房人该怎么办?

房地产企业一旦破产重整,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购房者还能拿到房子吗?以下分几种情况进行说明:

1、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

购房人已经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况下,无论房屋是否建成或是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71条规定,属于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2、虽未付清房款,已经交付使用房屋。

虽然购房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但是房屋已经用于居住,且名下并无其他可居住房屋。根据现有法律保障消费性购房人的基本生存权的精神,破产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购房人可以要求管理人办理转移房屋所有权手续,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3、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且无使用。

购房人尚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且无使用。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购房人是没有特殊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是否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破产管理人是否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18条决定解除合同,虽然购房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分配。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对购房人很不利,但是购房人并非没有保护自己的方法。根据《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可知,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虽然是消极的,但是可以排除破产管理人对房屋进行任意处分或清算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就已做预告登记的房屋可获利益的途径只剩下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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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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