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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1 阅读数:人阅读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16〕0075号

当事人: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万业企业,A股证券代码:600641;

  吴云韶,时任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12月,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1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书,但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撤回申请文件及收到终止审查通知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3月10日,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才首次予以披露。

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进展对公司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其撤回非公开发行申请及收到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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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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