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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夺宝致家破人亡!夺宝、一元云购到底是否存在内幕?是否合法?算法是否公平?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26 阅读数:人阅读

 

一元购:披着羊皮的狼?

最近公众号后台关于一元购法律问题咨询得比较多,云已经倾家荡产、无颜江东尔尔,着实不堪,无柰出来说两句自己的看法。相信很多人其实根本不关心你怎么分析,而只关心“打官司”能不能“胜诉”,抱歉,这个问题只有法官在接到你的案件且要判决之前,主办的这位法官才会他自己一个人知道,如果一定要纠缠于此问题,请立即绕道不送。

所谓一元购模式,简而言之,就是4000元的手机分割为4000份,每份一元,消费者可以买一份,也可以多份,等4000份被全部认购完毕后,网站抽取其中一位消费者,就获得4000元的手机。这类一元购在实践中演变为比较多的名称,比较常见的名称是一元夺宝、一元云购等,据报道目前网易、迅雷、360、小米、京东等主流互联网公司都标配了一元购项目,网易还变着戏法以http://1.163.comhttp://888.163.com两个二级域名做了两个网站,分别为一元购和一元夺宝,其中一元购是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商家销售商品,而一元夺宝是网易自营作为众筹使用。

1.一元购兴起的商业背景

一元购是利用了网民投机心理而设置的“游戏项目”,只有了解了一元购兴起的商业背景原因,才能对一元购有真正的了解。个人理解,一元购之所以以兴起,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商业背景。

一是互联网彩票销售合规障碍令人头疼。自2010年国务院财政部发布《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后,互联网彩票销售的大门就时开时关让人不知所措,2015年2月28日,包括微信彩票、淘宝彩票、中国足彩网等大部分售彩网站相继发出停售公告,2016年5月24日,财政部还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4大部门下发《关于做好查处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仍明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这部发而不行的《办法》成为一部“恶法”,让商业行业总在合规违法间闪躲而行,给类如网易这样的互联网彩票销售平台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平台流量也许因此而受到了影响。于是,很多平台开始动起了脑筋,以开展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为名,想出了“一元购”项目,大家也突然发现这种模式很赞,只不过以“商品实物”代替了彩票中的“奖金”。这在各大一元购网站平台注册备案登记的时间就大致可见一斑,很多一元购网站就是在2015年下半年开始注册登记,并在2016年下半年达到了市场顶峰,这些时间都莫名地契合起来。

二是互联网界流量争夺欲演欲烈。互联网商业模式下,流量为王,传统PC互联网端搜索引擎是第一流量入口,是几乎所有网站流量的来源。而在移动互联网下,移动端社交应用程序而非搜索,成为了新的流量入口,例如微信就是典型的流量入口,支付宝为什么拼了命都要做社交,就在于淘宝天猫虽然流量巨大,但除了对跺手族而言,仍不能成为流量的入口,而只是流量的终点,在微信要推出应用号的大局势下,再烂的社交界面支付宝也要推出来昭示他的存在感。一元购恰是一种新的流量导入方式,将一件商品交由4000人争夺,较之于一人购买一件商品而言,这种猎奇心理足以导入够多的流量,而且这种非一次性买断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能增强用户使用网站或应用程序的粘性,就像吃了鸦片一样。除了电子商务网站,我们也看到例如迅雷、360这些非电子商务网站,都开始使用一元购项目,就足以说明一元购本身不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而只是一种流量导入新方式,那些打着“全新”电子商务模式招牌的网站忽悠不明真相群众的平台足够“虚伪”。

2.一元购商业模式

不论从何种角度来看待一元购,其本身就是一种“买运气”的射幸行为,射幸是一个法律专用词,即不确定的“侥幸”行为。这样的类型很多,如赌博、股票、彩票、赌马、保险,都是基于射幸行为而形成的商业模式,这类行为如果从法律上予以归结,共同点即不是随便哪个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进入,它是有准入门槛的,或者说就是直接禁止性,具体表现为牌照或行政许可制度,如彩票就是国家垄断,保险也需要有保险资质等准入规则。

为什么法律对于射幸行为就要设置这么多障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彩票类行业其实就是一种不劳而得的行业(资本付出本身不是劳动),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开展彩票销售,则整个社会都会呈现泡沫式繁荣,每个人都指望着通过买彩票而一夜致富,谁还去劳动?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一个社会如果每天沉浸于赌博或彩票中,那这个社会一定是不正常的。而一元购就符合类彩票性质,国家应当予以管制。

一元购项目归根结底,不论是何种方式呈现,总脱离不了落入“众筹”、“彩票”和“赌博”三个类型之中。例如网易的一元夺宝,其声称是以“众筹”模式为各类商品的销售提供的网络空间,我国目前将众筹归入互联网金融领域,除了股权众筹外,其它都没有人数的限制。至于彩票,和赌博一般,都是基于运气的成份而获得最终的利益,如果没有审批即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一元购网站在“开奖”程序中的非实质公正也是很大的问题,毕竟用计算机程序统计后“随机”抽出的幸运儿,其过程真不让人放心,这也是为什么非即时开彩票都需要有公证员现场见证的原因。如果大家细心看一元购,虽然其二级域名和彩票二级域名不同,但其页面是下挂并夹杂在网易彩票下的,这足以造成相关混同,让人误以为一元购是一种彩票的玩法。

非常确定的是一点是,个人认为一元购并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我国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必须要有所有权或民事利益的转移,而一元购本身只是购买到了“期待权利”,最终大部分人不会有民事利益的受让所得。另外,一元购也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必须是销售对价商品后向消费者提供附带性的利益。

这种似是而非的玩法,让每个人都看不懂,只有玩家自己知道自己是在赌运气,而不是真是的在“买东西”。这让一元购披上了神秘的羊皮,而大家都想知道里面躲着是不是一头狼,又是怎么样的一头狼?

3.诉讼?

在2015年,已经有人起诉网易一元夺宝了,这似乎也是目前唯一在案的一元购诉讼案件,不过似乎进程不是非常顺利,由于网易服务协议约定以被告住所地进行管辖,故法院认为“《网络通行证服务条款》第13条第二款约定‘如出现纠纷,用户和网易公司一致同意将纠纷交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依据该约定,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目前已由山东省移送到了广州市,这对原告来说简直是不可承受之重,自此后本案一直没有下判,估计这个案件的原告已经偃旗息鼓了,毕竟为了所谓的一元价值从山东跑到广东去诉讼是不现实的。

所以,虽然一元购这件事分析起来是那么地“非法”,但当你实际想要去维护自己权益时,却又会发现存在一开始就存在的诸多障碍,足以让人望而却步。当然,法院管辖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有最大的困难,就是对网络服务合同的生效性认定上,虽然表象上有些类彩票或赌博,但作为法院,一定会更加细致地审核,并对互联网下的商业模式给予最大的宽容和妥协,这在网络众筹第一案中就看出端倪,该案中法院直接以国务院鼓励新兴互联网的政策作为依据之一,判定合同有效。个人对此也是表达同样有看法——不该一下打死,应多看看。

在法院管辖问题上,起诉之人应当在相关一元购网站上寻找管辖有利点,例如网易一元购服务协议约定“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其ICP显示是佳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乐得”)为运营公司,而佳忧公司住所为杭州滨江,因此应当可以在杭州滨江区法院起诉。而网易一元夺宝网站,其服务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管辖条款,具体应根据网易《网易邮箱帐号服务条款》或通行证条款中约定的“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起诉人可以尝试将杭州妙得公司作为运营主体作为共同被告而将管辖拉到杭州。

在合同定性问题上,如果在起诉之前,主管部门,如财政部、民政部等如果不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一元购网站的性质进行相应的认定并处罚,该类证据效力还是很高的。为什么现在这么多部门从来没有发声,估计只有一种可能——他们自己也搞不懂,不敢乱处罚。仅仅类比赌博或彩票对一元购商业模式进行抨击,其实是比较苍白的。

在对待起诉这件事情上,个人乐于见到有人能第一个出来吃螃蟹,但能够站出来诉讼的人。一般是两类,一是花了大量资金投入的所谓已“受骗”人群,对于该类人群其实并不太适于诉讼,毕竟他们只关注结果,他们情绪上的愤怒足以影响他们在法律上的判断,以情感代替理性,一旦遇到困难或诉讼障碍就会影响他们进一步维权的信心,除非,他们也能怀有一些公益之心;二是出于公义公益目的而起诉之人,这样的人目的简单,不计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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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LAWMAN 互联网法律领域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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