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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告管理特别公示制度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3 阅读数: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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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开始正式实施机动车公告管理特别公示制度。

特别公示制度关键内容:

1.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

2.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3.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所有公告变更。

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依据50号文)

4.特别公示制度截止2023年1月,已发布四批,新能源特别公示已发布一批,后两者合并。最新的特别公示发布日期是2022年3月。

5.特别公示企业如何退出公示名单:需编制准入申请书,上报工信部,安排专家来现场审查,满足50号文或54号文要求后,经批准退出特别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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