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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厦门进入伏季休渔期 海鲜的价格稳定吗→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2 阅读数:人阅读

 

  5月1日

  我市将进入伏季休渔期

  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4月26日,记者从市海洋发展局获悉,今年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伏季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今年,我市仍然将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查获的违规在册渔船一律扣除、扣减伏季休渔补贴,对于查获的涉渔“三无”渔船一律没收拆解,对于查获的违法电鱼行为一律移送海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休伏期间,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且符合有关政策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此外,伏休期间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厦门市自1999年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以来,到今年已是第25个年头,伏休期间的执法也从未放松。为了保护我市海洋渔业资源和渔民的长远利益,日前,市海洋发展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且本次通告有效期调整为3年。

  设立“电子围栏” 实时掌握休渔船动态

在伏休监管上,今年我市将严格检查海洋渔船北斗示位仪安装使用情况,设立渔港“电子围栏”“警报线”,通过北斗示位仪终端、无人机等,实时掌握休渔船动态,靠港渔船一律不得擅自移泊。

  海鲜冻品储备量大 价格不会异常上涨

实行伏季休渔,今年市场海鲜供给是否保持稳定?市海洋局表示,实行伏季休渔主要对生长在东南沿海的活鲜海捕捞类水产品交易量有所影响,结合往年情况,水产品不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价格也不会异常上涨。

“休渔前,厦门水产批发市场的商家和附属冷库已经积极囤货备货,冻品储备量大,可以按市场需求投放。此外,进口水产品和远洋渔船回运,对厦门水产品市场也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市海洋局介绍。在市民最关心的海鲜价格上,市海洋局表示,我市大部分水产品是外地货源,从全国各地输入到厦门进行集散,流通能力很强,价格可以得到有效稳定。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厦海〔2023〕37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3〕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我市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兼作钓具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我市海域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市海洋发展局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厦门海域以外的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3〕2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伏休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跨县(区)、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且符合有关政策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三)严格实施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相关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禁冰鲜杂鱼交易。伏休期间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六)严格捕捞许可申请。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七)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八)严格执行集中监管制度。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等未休渔船,应当在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并落实集中停靠监管措施。

  各区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厦渔〔2022〕31号)同时废止。

  四、举报电话

欢迎群众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2-2198110(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592-2085981、2094780(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0592-7889500(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4月17日

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编辑:王诗婷

  审核:李伊琳、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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