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百万买学区房 竟无门可入 业主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邻居打开“方便之门”这波操作太狠了!《长月烬明》被央视点评,简直是字字珠玑
海峡导报5月25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花数百万买套学区房,却无门可入!怎么办?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该房产位于厦门的老市区,是一处宅院,建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分为A、B两座。该房产原本属于同一个业主。后来,房产经继承析产以及多次买卖,A、B两座房归不同业主所有。
多年前,杨先生(化名)购买了A座房屋。李小姐(化名)于2019年通过中介介绍到B座看房,房屋虽然老旧,但地处中心城区,属于学区房,便决定以数百万元买下。
房屋过户后,李小姐马上着手装修。然而,某日装修队准备进场施工时,却发现竟无门可入。
原来,A座房屋南临故海路,内有一处通道可通往B座,杨先生却在这条通道加设了一扇铁门,又拒绝将钥匙交给李小姐。
B座房屋南临A座,北临故山巷(化名),但故山巷一侧存在诸多建筑物封堵,所以无法从那边通行,也就是说,A座的通道是进入B座的必经之路。
李小姐认为,此前自己看房买房都是通过该通道通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式可进出B座。因此,杨先生应提供该通道供其通行。
杨先生认为,该通道属于A座房屋产权范围内,他有权拒绝让李小姐通行。此外,房产所在的巷子原来有通道可供进出B座,后被违法建筑堵塞,造成无法通行,李小姐是可以要求违法建设者恢复原通道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通道虽然位于A座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但该通道作为B座的唯一出入通道时日已较为久远,属于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从现状以及李小姐办理的产权证上看,B座与巷子之间是一堵完全封闭的墙体,巷子里还有大量建筑,李小姐客观上无法从此处通行,B座仅能通过A座通道进出。如苛求李小姐仅能向妨碍其从巷子通行的相关人员主张权利,其负担明显过大。
最终,根据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原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先生应为李小姐经过A座房屋通道前往B座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官说法
对相邻权利人应提供必要便利
法官说,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权利人也应合理行使其通行权,通过邻地时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并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如因通行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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