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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案例2-21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应分类为财务担保合同还是衍生金融工具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7 阅读数:人阅读

 

一、案例背景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是盯住单一债项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担保特定标的债券在存续期间的本金和利息,当触发信用事件发生时,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利向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发行人要求兑付其应得的本金和利息,因此性质上类似一项信用保险。触发信用事件包括破产和支付违约等。

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发行日,信用保护买方被要求至少持有相同数量的标的债券,否则不具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认购资格。发行日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可与标的债券分离交易。当触发信用事件发生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持有人与发行人进行实物结算,即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持有人需要同时持有标的债券才可进行结算,因此,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持有人,可以在标的债券发行人发生信用事件后从市场上购买标的债券(即可交付债务),交付给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发行人。

二、问题

从发行人角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应作为财务担保合同还是衍生金融工具核算?

三、案例解析

(一)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1.定义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债务工具条款偿付时,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2.特征

①赔偿范围:仅限于债务工具到期不能偿债所产生的损失。换句话说,是由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的损失,则不满足赔偿范围,即,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例如,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约定的信用事件有关偿付条款是与标的“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信用等级”挂钩,当信用事件发生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发行人按照约定进行赔付,则该合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

②赔付对象:只能是特定债务人,即合同持有人,并且只能在合同持有人发生实际损失时才予以偿付。

③赔付金额:仅对债权人在持有债务时所承担的损失金额进行赔付,而且金额仅限于实际发生的损失。

(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1.种类

目前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分为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违约互换(CDS)和信用联结票据(CLN)四种。

(1)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2)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3)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4)信用联结票据,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

主要特征总结如下:

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参考标的单项债务单项债务主体主体类别合约类凭证类合约类凭证类

2.会计处理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按保险合同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按保险相关准则。

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之前,如果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担保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②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l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l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l 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在这里,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损失是企业就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期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其他方收取的金额的差额的现值;预期信用损失,是概率加权的结果。

(2)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即,应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三)结论

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特征以及财务担保合同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

l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可能满足财务担保合同定义,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l 信用违约互换(CDS)和信用联结票据(CLN)只能按照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因为二者的参考标的是主体,不满足财务担保合同的赔偿范围。

本案例中,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担保特定标的债券在存续期间的本金和利息,当触发信用事件发生时,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利向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发行人要求兑付其应得的本金和利息,因此性质上类似一项信用保险。

触发信用事件包括破产和支付违约等,并不符合财务担保合同的赔付范围(仅限于债务工具到期不能偿债所产生的损失)。同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发行日后,由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和标的债券可以分离交易,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持有方(包括认购方和新受让方)无需持有标的债券。因此当触发信用事件发生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并不总是补偿了持有方因标的债券违约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从发行人角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应作为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练习题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担保特定标的债券在存续期间的本金和利息,当触发信用事件发生时,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利向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发行人要求兑付其应得的本金和利息,因此性质上类似一项信用保险。触发信用事件包括破产和支付违约等。

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发行日,信用保护买方被要求至少持有相同数量的标的债券,否则不具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认购资格。发行日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可与标的债券分离交易。当触发信用事件发生时,CRMW的持有人与发行人进行实物结算,即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持有人需要同时持有标的债券才可进行结算,因此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持有人可以在标的债券发行人发生信用事件后从市场上购买标的债券(即可交付债务),交付给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发行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从发行人角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应分类为财务担保合同,按照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收入准则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B. 从发行人角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应分类为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C. 从发行人角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应分类为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D. 从发行人角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应分类为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案】C

【解析】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按保险相关准则),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财务担保合同有4种(1+3)可能的处理方案:①适用保险合同准备②适应金融工具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于继续涉入形成的金融负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在这里,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损失是企业就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期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其他方收取的金额的差额的现值;预期信用损失,是概率加权的结果。

(2)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即,应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3)本案例中,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担保特定标的债券在存续期间的本金和利息,当触发信用事件发生时,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利向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发行人要求兑付其应得的本金和利息,因此性质上类似一项信用保险。触发信用事件包括破产和支付违约等,并不符合财务担保合同的赔付范围(仅限于债务工具到期不能偿债所产生的损失)。同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发行日后,由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和标的债券可以分离交易,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持有方(包括认购方和新受让方)无需持有标的债券。因此当触发信用事件发生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并不总是补偿了持有方因标的债券违约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所以,本题从发行人角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应作为衍生金融工具核算,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笔者按:如有疑问或是持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深度探讨!

声明|本案例改编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是为了学习和研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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