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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7 阅读数:人阅读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小编理解,此概念是银行间市场的概念,交易所市场的概念是信用保护工具。

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公告[2016]25号),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该规则在2010年10月29日公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基础上修订形成的,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

  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分类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CreditRisk Mitigation)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即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Risk MitigationWarrant,CRMW),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对世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创新,类似于国际上的CDS。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二、业务的管理

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⒊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或其根据某一类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制定发布的交易协议特别版本。

⒋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将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相关条款审议并决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事项。

  ⒌境外机构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的相关要求,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参与者

  ⒈参与者分类

参与者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

  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

  ⒉成为会员

参与者应在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前,加入交易商协会成为会员,并将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协会备案。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业务授权与分工、交易执行与管理、风险测算与监控、信用事件触发后的处置、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⒊报价商制度

  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报价商制度,并定期进行市场化评价。

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清算

  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范围为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

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通过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通过电话、传真以及经纪撮合等其他方式达成。

  ⒊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登记托管由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登记托管系统进行。

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中参与主体、合约要素适合进行集中清算的,应提交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清算系统进行集中清算;不适合进行集中清算的,其清算和结算可由交易双方自行进行。

  五、凭证类产品的创设备案

⒈具备一定条件的核心交易商经专业委员会备案认可,可成为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设机构(简称创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创设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⒉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实行创设备案制度。创设机构创设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创设备案文件:

  ①创设说明书;

  ②创设凭证的拟披露文件;

③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⒊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对创设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在受理创设备案文件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内,未向创设机构进行反馈的,视为对创设备案文件的形式完备性无异议。对于形式不完备的创设备案文件,创设机构应在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反馈通知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未及时补正的,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将停止受理并退回相关文件。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不对此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⒋创设机构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披露创设说明书、创设披露文件。

⒌创设机构应在创设披露文件发布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完成销售工作,并于资金收讫完成当日办理登记手续。

  ⒍创设机构应在完成登记手续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将有关创设结果报送交易商协会,并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披露。

⒎创设机构应在登记当日向交易流通场所提供相关要素信息。经创设完成的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完成登记手续后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市场转让流通。

  六、信息披露及报备

⒈参与者应对披露和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时,应及时向交易对手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必要信息,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欺诈或误导交易对手。

⒊当创设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履约行为的重大事项时,创设机构应于下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向市场披露。

⒋在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存续期内,创设机构应按照创设披露文件的相关约定,在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持续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评级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⒌核心交易商应于交易达成后的次一工作日12:00前,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情况送交易商协会备案。

⒍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清算、结算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将当日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运行情况送交易商协会。

  ⒎交易商协会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统计数据等有关信息。

⒏交易商协会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七、风险控制与管理

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明确信用事件发生时的结算条件和方式。结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结算、现金结算和拍卖结算。

⒉参与者不得开展以其自身债务为标的债务或以自身为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开展以关联方债务为标的债务或关联方为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应予以披露,并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存续期按季度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⒊任何一家核心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0%。任何一家一般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相关产品规模或净资产的100%。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发展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比例数值。

  ⒋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价格。

⒌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应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制度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内幕交易。

  ⒍当交易双方就信用事件存在争议时,可提请专业委员会出具相关意见。

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按照有关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交易商协会。

  八、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公告[2016]26号),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该指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在以下风险控制指标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

⒈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

  ⒉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买入和卖出余额按照各期限未到期余额加总计算。

  九、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发展情况

2010年11月5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确认书,正式达成了以银行贷款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共7笔,合计名义本金5亿元人民币,期限小于等于1年。这是我国第一笔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2010年11月5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交易对手达成了首批以银行间市场已发债券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这既是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业务指引》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上出现的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也是中债公司继可选择信用增进合约(中债I号)、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II号)之后,推出的又一款管理、缓释信用风险的创新产品--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III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年11月19日称,3家创设机构正式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创设公告,首批4只CRMW共计名义本金4.8亿元。这是我国第一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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