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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南临湘女子用刀刺向司机大动脉,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最后被判拘役四个月?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5 阅读数:人阅读

 

这个判决极其荒唐,是继“货拉拉”案之后湖南司法界的又一耻辱时刻。

第一,双相情感障碍并不影响定罪。

2019年5月24日,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于当日17时许乘出租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来,万某弟决定杀害走在三人中间的沈某某并尾随三人身后。当行至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团在建工地门口处时,万某弟持尖刀从沈某某身后往其颈脖部连刺数刀,将沈某某杀倒在地后,又往沈某某颈脖部连捅数刀,之后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边的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当日18时左右,万某弟在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搜查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显然,本案中的刘某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是完整的,不然她也不可能策划出如此缜密的谋杀。

第二,本案是故意杀人,不是故意伤害。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首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再次,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最后,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是不构成本罪的。如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第三,本案最低量刑标准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她的双相情感障碍顶多可以作为减刑的标准,但绝无可能作为免罪的标准。另外,她还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

,她的这一项罪名也是重罪,是需要数罪并罚的。法官将她的所有罪名以双相情感障碍为由免除,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

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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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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