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猥亵、强奸到底是什么区别?
2017年8月12日,南京南站候车室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根据“女童保护”组织的数据,2016年中国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共433起。在讨论这起案件时,很多网友提出疑问:“性侵、猥亵、强奸到底是什么区别?”
“性侵犯”泛指一切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的行为,包括强制性交,也包含非礼、性虐、露体等。“猥亵”和“强奸”包含在“性侵犯”当中,“性侵犯”过程还可能伴随“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中国刑法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不好单独统计其中幼女的数量。“女童保护”组织报道称2016年媒体曝光的儿童性侵案是433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几起恶性典型案例中,也出现了这些“熟人”的身影。
教师: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利用在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先后奸淫、猥亵26名4至11周岁的幼女。因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已被执行死刑。另一起被判死刑的案例中,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并将其中6人奸淫达数10次。
国家工作人员:2011年至2012年,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某通过金钱利诱等手段,唆使他人为其物色未成年女性供其奸淫。期间强奸未成年女性10人14次,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1人,已被执行死刑。
家庭成员: 2013年,邵某强奸、猥亵了当时不满10岁的亲生女儿,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被撤销了他及其妻子的法定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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