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横幅广告
  • 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

荣科科技(300290)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索赔持续征集中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2 阅读数:人阅读

 

荣科科技(300290)索赔征集中

———[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4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荣科科技(300290)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

———[最新消息]———

2023年4月18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科科技,300290)发布公告称:2023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荣科科技(300290)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为荣科科技控股股东,何任晖为荣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崔万田为荣科科技时任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国科实业、崔万田为荣科科技的关联人

二、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

2021年6月21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1,062.97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年7月21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1,52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年10月19日,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2.3 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1.1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7.2.13条第一款的规定,荣科科技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企业工商资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辽宁证监局认为,荣科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拟决定对荣科科技(300290)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罚款。

现我所正在征集荣科科技(300290)索赔投资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4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荣科科技(300290)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及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宁波东力、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dacesmiling@qq.com

标签:
微信

三青

当你还撑不起你的梦想时,就要去奋斗。如果缘分安排我们相遇,请不要让她擦肩而过。我们一起奋斗!

微信
阿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