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东方银谷被立案看P2P爆雷
律师从东方银谷被立案看P2P爆雷
最近网媒报道,东方银谷(银谷在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被刑事立案,截至2020年4月20日,银谷在线撮合资金总额472亿元,借贷余额104亿元。东方银谷创建于2007年,法人代表为李希斋,CEO为孙敏。李希斋与孙敏分别持股55%、45%。有报料称,有人在行业第三方论坛上披露过银谷在线借款人信息重复的情况。同一个借款客户,出现在不同标的中,各个标的的期限也不同,被怀疑有虚构借款标及形成资金池的问题。(见下图)
对于东方银谷是否真的存在虚构借款标和资金池的问题,因为我们掌握的证据和信息不足,无法得出准确的论断。但东方银谷现已经被正式刑事立案,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有力证据或重大嫌疑线索,在此不便评述。
综合近些年来,连续不断的出现P2P公司爆雷事件,纷纷被刑事立案,最后也纷纷被最后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不承认P2P公司近些年来“野蛮生长”的乱象。由于近两年来,国家对P2P行业监管措施的加大,逼迫P2P公司要么转型,要么就要拿到正规牌照。依照规定P2P平台合规经营正常情况下都应该具有以下条件:(1)营业执照注册;(2)金融办备案;(3)ICP许可;(4)资金银行存管。而上述条件最难拿到的是金融办备案手续,从公开的资料上看,没有发现东方银谷具备金融办备案的相关手续。但是这并不是东方银谷才有的现象,P2P公司虽然成千上万家,但能拿到备案手续的却凤毛麟角。不过,没有金融办备案手续,并不能直接导致该公司就一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P2P公司没有自融资金或变相自融资金,形成资金池,最多也仅是涉嫌非法经营,却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但是,根据以往大量爆雷P2P公司最后经查证的事实来看,基本都证实了是平台动用了客户(或投资人)的投资款(出借款),被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交房租、给业务员提成和发工资、给投资人返本付息、网络推广支出、对外找项目投资等,更有甚者是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把投资人的资金直接用来个人购房、购车、赌博、高额消费等。
对于平台的员工来说,辛辛苦苦工作好几年,用信誉和声誉来维护自己的客户,本来以为是给正规的、高大上的公司打工,干的是一份比较光鲜的金融公司职业,甚至自己和自己的亲属、朋友也都投了大量的资金在平台上,根本不知道P2P公司怎么就违法了,甚至怎么还犯罪了?如果违法犯罪,为什么能坚持这么多年没人管,没人制止?感觉非常冤枉,难以接受。但是投资人还觉得更冤呢,很多老年人,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了点养老钱,本想着“鸡生蛋”,“蛋生鸡”,没想到血本无归,老年生活怎么办?有病有灾怎么办?所以国家层面、法律层面,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为了给数以万计的投资人一个交待,只能依法依规处理。法律规定就是法律规定,不会因为监管的疏漏就不加以处罚,任其继续违法犯罪。法律不会因为你不懂法,就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处罚,甚至也不会因为你不懂法而对你从轻、减轻处罚。所以,对于打工者而言,其实在找工作时,真的要加强考察,对要入职的公司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对其业务流程、业务模式进行风险评估,同时自身也应加强法律认知方面的提升,避免因为公司爆雷自己跟着踩雷,造成无法脱身的局面。
如果已经处于踩雷的状态,也不必过度悲观,只能正确面对、积极应对,找一个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是必不可少的。不要盲目的认为,这么大的一个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个小小员工即使请律师也不可能独善其身,也不可能对抗强大的司法机关,这是个错误认识。中国是法治社会,刑事案件也同样要依法依规办理,而且刑事案件对证据和证明标准要求更高。“疑罪从无”指的就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官可以依“高度盖然性”和“内心确信”来判案,而刑事案件,要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所以被告人及其家属要对刑事辩护有一个正确认知和足够的敬畏。如果你的岗位或职务并不是吸收存款业务链条中的某一段,你对公司吸收存款的事、自融资金的事、做假标的事毫不知情,是可以主张无罪的!我国的刑法规定,要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同时具备四个方面,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缺一不可。所谓主观方面就是“是否明知”,所谓客观方面就是“是否参与”。对于本案,就是你到底是否明知这种吸收投资人的钱公司拿来自己来用?如果知道,你还参与,就构成犯罪,如果根本不知道,也没参与,当然无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即使参与了也无罪;如果你参与的环节证明你不可能不“明知”,那也推定你明知,也会构成犯罪。
如果不能争取无罪的,律师的作用还在于如何能从轻、减轻处罚,对能否认定从犯、自首上,对有无立功和争取立功上,对主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抗争上,对退赔的数额多少及退赔时点上,对自身合法财产的保护上,对上下级责任分摊关系的处理上,对口供形成的法律支持上,对开庭质证、辩解的方针路线上,无一不需要专业律师的大力支持和法律帮助。
综上所述,本律师根据多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对P2P爆雷引发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不足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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