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审前羁押及量刑情况案例检索报告
东卫刑辩 || 梁延昊、冉东升:审前羁押率低,全部判处缓刑或免刑——某地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审前羁押及量刑情况案例检索报告
案例检索是刑事辩护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很多时候对个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日前,本所梁延昊律师团队在办理一起辽宁省某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过程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辽宁省近年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检索,并重点对此类案件审前羁押及量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检索报告。现将检索报告在此刊发,以供交流参考。
一、检索的问题与目的
主要对辽宁省地区一定期限内法院判决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审前羁押及量刑情况(包括刑罚种类、刑期长短、缓刑适用、罚金等)进行检索统计,提出分析意见,为某检察院对嫌疑人赵某某的审查起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参考。
二、检索工具、范围与方法
1.检索工具: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
2.检索范围
(1)审判日期范围:2016年4月18日-2022年3月9日(即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至检索日);
(2)审判法院范围:辽宁省各级人民法院。
3.检索方法与路径
打开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点击“裁判文书”——点击“高级搜索”——在“高级搜索”界面输入关键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设定审判日期为“2016.4.18-2022.3.9”、审理法院为“辽宁省”、案件类型为“刑事”;点击执行“高级搜索”。
三、检索结果
通过以上操作,共检索出71篇公开的法律文书。
(一) 排除无效法律文书
通过对71篇法律文书打开后进行逐一筛查:
1.首先,从形式上排除减刑裁定、二审发回重审裁定、驳回申诉裁定、指定管辖决定、一二审重复文书等无效法律文书36篇,剩余裁判文书35篇。
2.在内容上,排除3篇不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书,余下有效判决32篇。排除的3篇大致情况为:
(1)判决认定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1篇;
(2)指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罪名变更为行贿罪的,1篇;
(3)一审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二审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篇(仅查到该案二审裁定,不显示案件具体情况,故未纳入统计。)
(二)对32篇有效文书进行统计分析
排除无效文书后,结合检索问题与目的,对余下32篇裁判文书进行详细列表统计。可区分为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数罪并罚三种情形。大体如下:
1.自然人犯罪,且仅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项罪名的。
本情形共有10篇裁判文书,涉案12人。经统计,量刑及审前羁押情况等大体如下:
(1)涉案金额。行贿金额最低7万,最高166.932万。
(2)主刑。包括:免予刑事处罚,1案1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10案11人,均适用缓刑;无人被判处实刑。
(3)罚金。金额最低3万,最高50万。
(4)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情节轻微,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不判处刑罚;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好,主动缴纳罚金,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适用缓刑/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
(5)审前羁押情况。3案3人审前为逮捕羁押;8案9人审前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审前羁押率为25%,非羁押率为75%。
涉案金额与量刑情、审前羁押情况大致如下图:
涉案金额
刑期范围
罚金范围
缓刑适用率
审前羁押率
7万-166.932万
6个月-3年
3万-50万
100%
25%
(图一)
说明:
I(图一)中不包括免予刑事处罚的,1案1人;
II 刑期中,仅有1案1人刑期为3年(缓刑5年),罚金50万(该案另一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其余均为有期徒刑2年以下,并宣告缓刑。该案件为沈阳大东区法院(2020)辽0104刑初142号被告人李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行贿案。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上获得的裁判文书显示该案犯罪金额为48.9079万元(经核对,裁判文书网亦是此数额)。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200万元为数额巨大,在有期徒刑3至10年量刑。那么,如果该案涉案金额确为48万余元,正常应当在3年以下判处刑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且罚金50万,就显然存在问题。不知道是否网上判决书存在错误。
如排除该案的有效性,1案2人;余下9案10人,相关情况则变化:
涉案金额
刑期范围
罚金范围
缓刑适用率
审前羁押率
7万-166.932万
6个月-2年
3万-15万
100%
20%
(图二)
我们认为(图二)的数据相对(图一)更为可信,更具参考价值。
2.单位犯罪,且仅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项罪名的。
本情形共有裁判文书13篇,涉案14人。经统计,量刑及审前羁押情况大体如下:
(1)涉案金额。最低30万,最高632万。
(2)主刑。2案3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1案11人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均适用缓刑;无人被判处实刑;
(3)罚金。单位被判处最低6万,最高120万罚金。
(4)量刑情节。主要包括:在立案前/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主动缴纳罚金等。
(5)审前羁押情况。13案14人中,有 3案4人审前为取保候审状态;此外10案均由大连金州法院审判,相关判决书未显示被告人审前强制措施情况。但根据判决情况具体分析,此10案10人均适用缓刑,且其中5人被判处拘役缓刑,根据常理推断,此10人在审前处于非羁押状态的可能性亦较大。有理由判断,单位犯罪中被告人审前羁押率应当不会高于自然人犯罪羁押率的20%。
涉案金额与量刑情、审前羁押情况大致如下图:
涉案金额范围
刑期范围
罚金范围(单位)
缓刑适用率
审前羁押率
30万-632万
拘役2-徒刑3年
6万-120万
100%
不高于20%
(图三)
(三)涉及2个以上罪名犯罪(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的。
本情形共有裁判文书9篇,12人。涉案金额从10万到770万元不等,除本罪外,同时涉及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行贿罪等相对更重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基本被其他重罪吸收,对本案参考价值不大,故不再详细分析。
四、检察机关不起诉
为了能够更为全面的表现辽宁省对本类案件认定处理的全貌,我们在上述详细检索统计的同时,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关键词,对同时期辽宁省范围内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检察文书进行了检索,共查询到不起诉决定书6篇,排除无效文书1篇,余下5篇,涉案5人。包括绝对不起诉2人,相对不起诉3人(包括涉案金额100万、69万元、20万元)。因数据较少,且5案仅为2个市、区的检察机关做出,数据的全面性值得商榷,可参考性不大。
五、分析意见
结合以上案例检索结果,我们认为辽宁省范围内对本罪名的司法处置表现出如下特点和规律:
1. 案件数量较低,涉案金额较低,单位犯罪比例较高,涉及数罪并罚案件比例较高;
分析造成此状况的原因,可能包括:(1)本罪与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关,且一般较难被发现;(2)裁判文书只有部分上网;(3)可能有相当数量案件检察机关进行了不起诉处理(遗憾的是,没有检索到不起诉的有效数据);(4)本罪多发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多属单位行为;(5)本罪案发很多时候是因为被告人涉嫌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在对重罪的查处过程中被牵连出来。
2. 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较高。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仅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项罪名的23案26人中,有4人被免予刑事处罚,比例高达15.4%;
3. 判处刑罚的,刑期普遍较低,量刑最高不超过3年有期刑期,且100%适用缓刑;
结合以上2.3两项判决情况可见,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处断明显宽缓,如此高的免予刑事处罚率和100%的缓刑适用率,非经统计,笔者亦未曾想到,在其他类型案件中可能不会存在。但应当说,这种司法处断与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的实际状况是相符合的,也与本罪社会危害性一般较低、被告人一般不具有再犯危险性的特征相符合,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4. 罚金数额与涉案金额成正比关系,且自然人犯罪罚金低于单位犯罪罚金,一般在10万元左右;
5. 量刑情节方面。常见为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特殊坦白、积极缴纳罚金、无再犯危险性等;
6. 审前羁押率较低,不超过20%。符合此类案件被告人普遍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的特征。
六、建议
结合以上本罪司法处置中具有的特点与规律,建议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参考既有案例,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对嫌疑人的审前羁押,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依法不起诉或提出适用缓刑等轻缓量刑建议。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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