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不到三个月又犯事,男子偷铁路电缆“八进宫”
来源:四川高院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偏偏有人就是贼心难改
刑满释放后仅仅两个多月
因为盗窃火车站电缆
将自己又双叒叕送了进去……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入狱七次,去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三个月不到就重操旧业,再伸“黑手”,又一次将自己送进班房。7月15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在攀枝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铁路电缆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胆子大,偷电缆转手1500卖了
2022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进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关河车站货场(攀枝花市西区巴关河镇)围墙后,将车站用于监控和轨道衡供电的电缆线截断,并将电缆线中的铜芯线剥离后带走。同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将32公斤铜芯线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舒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回收站。
当日,车站工作人员向西昌铁路公安处报案,第二天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万余元,32公斤铜芯线价值2千余元。
不承认,证据清楚无从狡辩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一直辩称其未实施指控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案发时,其在案发地点附近玩耍,因看见有人在实施盗窃,便将他人盗窃后的部分铜芯线拿走出售。
然而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将证明李某实施过盗窃行为的证据一一展示,特别是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被盗电缆线断口处的塑料袋、案发地出现的某苏打水水瓶和包裹铜芯线的衣服上均检出被告人李某的DNA,同时,收购铅芯线的证人辨认出铜芯线系被告人李某向其出售。各个证据之间形成了相互印证的完整的、缜密的证明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定罪程度,足以证明案涉电缆线系被告人李某盗窃和出售的事实。
老惯犯,“七进七出”仍不思悔改
回顾李某的犯罪史,真可谓“履历丰富”:
⇨1990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3年1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04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202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然而出狱后不到三月,李某贼心难改,重操旧业,因盗窃火车站电缆将自己第八次送进了监狱!
知识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2421.53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强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被告人李某多次犯罪而不知悔改,从第一次犯罪的花样年华到如今的知命之年,最美好的时光都在铁窗中度过,出狱后仍毫无洗心革面之心,拿犯罪不当回事儿,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惩!付出才有回报,不劳而获,走捷径,盗窃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会将自己关进法律的牢笼。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每时每刻运送的是数以万计的旅客和高速重载的各种货物。铁路的各项设施、设备等都与铁路的运输生产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任何一个部件出了问题,不仅会扰乱铁路列车运行的正常秩序,更是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同时也会给国家、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据了解,盗窃电缆者多数是把电缆当废品回收以换取钱财,其所得价值远远低于电缆本身的价值。埋在地下的电缆不能有接口,因此电缆如果中间被剪断了,这整条电缆就毁了。而铁路因电缆被盗而导致电力中断,最终引发的后果则是难以想象。
幸好本案中被盗电缆是用于监控和称重设备用电,不影响列车的行车安全,故被告人李某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更严重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根据《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拆盗、毁坏、移动铁路设施、设备、防护网和配件,任何偷盗铁路设施、设备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勿以恶小而为之,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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