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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泰资源处罚,看审计程序缺失!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2 阅读数:人阅读

 

审计说:关注审计,关注审计说!

关于函证、超过重要性水平错报、资金性质!

审计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资源”或“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泰资源及其子公司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矿业”)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底稿中没有以邮寄方式函证的银行存款询证函和往来款询证函对应的发函单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

二、2015年,银泰资源决定不再执行原董事会基金预提政策,结存余额1,280.29 万元在其他应付款挂账,审计项目组仅获取银泰资源出具的《关于停止执行董事会基金计提政策的说明》。银泰资源2015年和2016年分别发生董事会费用208.28万元和420.65万元,冲减以前年度预提的董事会基金结存余额,未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公司2016年利润增加420.65万元,超过了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银泰资源2016年母公司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为350万元)。年审机构未评估上述会计差错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也未再要求公司管理层更正错报。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规定。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银泰资源向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资金余额4.34亿元,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股权收购,该笔借款的占用性质应为非经营性占用。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中喜专审字[2017]第0039号)中,《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披露该笔资金的占用性质为经营性,所披露的资金占用性质与实际情况不符,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未识别出该笔资金占用性质。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规定。

我局认定,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内蒙古证监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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