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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中员工持股问题研究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2 阅读数:人阅读

 

一、“国企混改”的意义

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央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更是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等关键事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实践上更具操作性。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国企中层骨干员工都有强烈的持股意愿,但是在具体的方案设计上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与经验,而员工持股又往往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的帽子。因此,本文在梳理国企员工持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务对员工持股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比较,希望对有混改和员工持股意愿的国有企业有操作上的参考意义。

二、“国企混改”的法律法规

三、“国企混改”对员工的特殊要求

1. 员工持股的主体要求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对员工持股的主体要求如下:(1)激励员工应当为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与该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国有企业股东的员工不得参与下级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

2. 员工出资的方式

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 员工持股比例

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4. 员工取得公司股权的方式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明确规定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因此,现行法规禁止了大型国有企业向管理层转让股权,大型国有企业若计划实施管理层持股方案,只能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大型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并未限制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

5. 员工的增资价格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涉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增资需履行评估程序。

四、员工持股的形式,

员工持股的形式可以是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持股平台(如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一些复杂的情况,甚至可以采用嵌套式的2-3级的持股平台。目前员工持股平台主要有三种:一是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二是通过公司形式间接持股,三是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1.员工直接持股

      (1)优点: 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是三种方式中最低的。

      (2)缺点: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1)优点 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并且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2)缺点税负最高不考虑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税负高达40%,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1)优点 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不仅能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而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

税负居中,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2)缺点由于是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较高(35%);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缴”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综上考虑,目前最优的也是通过市场验证的选择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

五、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平台的一些政策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规范要求

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二)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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