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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创优品回应二选一:合同增“竞业禁止”条款,加盟商知情并违约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1 阅读数:人阅读

 

传出IPO消息的名创优品近日陷入了“二选一”争议。

今年4月,名创优品向旗下一加盟商下发了书面告知函被媒体曝光。告知函显示,因加盟商同时经营名创优品和NǒME两个品牌的门店,违反了竞业禁止的约定。所以,名创优品要求加盟商在限定期限内停止违约,否则将以停止分红的方式进行惩戒。

进入5月,陆续有更多加盟商接到书面或口头的通知。有加盟商告诉南都记者,“竞业禁止”是新增条款,此前并不知情;或者“并没有开展竞品经营,系误伤”。今年6月25日,有加盟商已向广州仲裁部门提交申请,向名创优品公司索赔高达374万元。

加盟商:合同换新后新增“竞业禁止”条款

7月10日,来自浙江丽水的加盟商赵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她于2018年底接到了名创优品公司的更换合约通知。赵女士说,当时自己接到通知,因为要变更签约主体,所以进行合同换新。合同寄到后,她没有细看新内容,也不知道新添加了条款。

按照双方合约规定,赵女士每天可获得店铺营业额33%-38%的分红。然而,2019年5月1日起,赵女士加盟店铺的分红却被暂停。经过多方沟通,今年6月下旬,赵女士从名创优品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处得知“因为其经营店铺涉嫌从事竞品经营,违反了合同约定中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以公司停止了分红。”

赵女士表示,自己这才知道更新的加盟协议中新增了“竞业禁止”条款。而且,赵女士说,自己名下只有名创优品一家店,没有加盟过其他零售品牌。她也质疑,“且不说我们根本没违约。就算有加盟商违约了,这个条款是否过于霸王条款了呢?”

今年6月,赵女士提交仲裁申请,向名创优品公司索赔。

停止分红后,赵女士投资的店铺依然在正常运行。她表示,这两个月自己要负担店铺的房租、水电、杂费等,每月花费约9万元。今年6月25日,赵女士委托律师向广州市仲裁委提交了仲裁请求,申请判令解除《委托销售协议》、《名创优品门店装修合同》,并赔偿从2019年5月1日至三年合作期满后的应分未分营业款、装修损失费、加盟损失费等,累计约374万元。截至目前,赵女士尚未收到最终的仲裁结果。

名创优品公司回应:相关加盟商系违约

就赵女士与其他加盟商存在的诉求,7月10日,名创优品方面回应南都记者称,加盟商言论并不完全属实。

有加盟商收到书面告知书,被通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名创优品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合同换新时,有工作人员就新旧合同的差异与加盟商一对一沟通,双方在知晓同意的情况下签约,不存在加盟商对“新增条款不知情”的情况。同时,涉违约情况发生后,公司有运营部、法务部、客服售后、对接负责人等部门进行联络,不存在沟通渠道不顺畅的问题。而且,部分加盟商使用亲友名义和竞对品牌签约,实质性经营竞品业务,这个也是违反双方协议规定的。

这名负责人表示:“相关加盟商违反了加盟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同时经营其他竞品,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数据等商业机密形成泄露。我们也期待用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目前在等待最终的仲裁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上游零售品牌的强势,加盟商群体中也逐渐出现了分化。除了像赵女士一样的“死磕派”,也有加盟商表示“珍惜生意机会,静待调查”。

7月10日,一名广州本地的加盟商告诉南都记者,自己也是于今年5月1日被停止分红,目前一直与名创优品法务部沟通。她告诉南都记者:“生意还是要做下去的,毕竟之前投入这么大。只是走法律程序的话,我们是耗不起的。现在只能等等后续有没有变化了。”

名创优品的“全托管”加盟生意

南都记者了解到,和传统“加盟商自管店铺”不同,名创优品的加盟商多采取“全托管”形式。与其说加盟商,更像是投资人。

依据名创优品当前的加盟政策,投资商需缴纳“特许商标使用金、货品保证金和装修预付金”,其中特许商标使用金为8万元/年(按年支付)、货品保证金75万(一次性收取)。

一名加盟商告诉南都记者,店面装修也是由名创优品方面负责,“图纸、货柜、装修队都是公司方面负责的,包料包工,但费用要加盟商掏。先预收,多退少补。”

而且,在投资利润返还方面,采取“日结日清”方式。名创优品的加盟政策显示,每天店铺营业额的38%(食品为33%)作为投资商的收入,在第二天转入投资商账户;但是,店铺租金、人工、电费、工商及税收等杂费,由投资商自理。

这种“托管式”加盟的方式减轻了店铺货品供应、库存,店铺日常运营、盈利等压力,近年来也被其他竞品零售品牌采用。为了分散风险,有投资人会同时开展单品牌多店、或者多品牌多店经营。

自2013年创立以来,名创优品门店数量迅速增长。据名创优品公布数据,截至2018年8月,名创优品海外门店已突破1000家。截至2018年底,门店总计3500多家,遍布全国79个国家和地区,营收170亿元。国内门店约占开店总数的三分之二。

2018年9月,名创优品宣布与腾讯和高瓴资本签署关于合共10亿元人民币的战略投资协议。这是名创优品自2013年创立以来第一次外部融资。这也被视为名创优品加快扩张所释放的“信号”。

排他性条款是否合理?

律师: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关键

同样是有盈利能力的商业项目,类似二选一、竞业禁止等排他性条款让加盟商“进退为难”。不少人质疑“限制加盟商赚钱的排他性条款真的合理吗”?对此,有律师向南都记者表达了看法。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彭益鸿律师表示,《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在电子商务领域禁止对平台商家做出“二选一”要求。但是,在其他经营领域,如果品牌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现行法律则没有明确禁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对于市场竞争行为,法律不会做出严格管制。所以,如果涉事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显然违法;如果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要看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个案审查。”彭益鸿说。

广州连越律师事务所林俊男律师表示,“竞业禁止条款”等规定是否违法,主要看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如果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加盟商签署排他性条款,实质上造成加盟商丧失第二选择性,排除了竞争,可能涉嫌垄断。”

林俊男表示,若加盟商认为此等条款有失公平竞争,损害其权益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否则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品牌方索赔。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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