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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丨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被限制高消费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1 阅读数:人阅读

 

本报记者 张晓迪 北京报道

5月15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两天前(5月13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中信证券(600030.SH)及其董事长张佑君发出限制消费令。记者了解到,此事因一位曾犯诈骗罪的中国台湾人与中信证券的证券投资纠纷而起。

对于此事,截至记者发稿,中信证券尚未有公告。记者此前多次致电中信证券董事会秘书,对方电话均无人接听。

前海合作法院称,其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余某菁申请执行的中信证券的证券投资纠纷一案,因中信证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前海合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限制中信证券及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佑君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

公开信息显示,张佑君,1965年生人,于1995年中信证券成立时即加入,担任中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等职位。2016年1月获任为中信证券董事会执行董事,同期获选中信证券董事长,2019年12月再度获选连任这两项职务。

记者注意到,就在前海合作法院对中信证券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当天,中信证券对外公告了其总额为50亿元的2020年第九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但未公告与上述限制消费令有关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余某菁系中国台湾居民,2018年余某菁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2年前后,其以余崞清的第一代身份证号码的名义在中信证券办理了证券基金账户,后该身份证未能升级为第二代身份证,且该身份证于2010年遗失。

余某菁认为,虽然其以他人名义办理账户的行为不妥,但其办理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归原告所有。为此,余某菁请求法院判令,其在中信证券办理的证券基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归其所有。

2018年4月,福田区法院审查后,认为余某菁立案时属中国台湾居民,该案属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记者未在前海合作法院官网及裁判文书网发现该案的进一步审理裁定书,不过记者查询发现,余某菁还发起了类似案由的诉讼,诉讼对象还包括:建设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招行银行深圳深纺大厦支行。

记者还注意到,余某菁曾因诈骗罪在福建服刑6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裁定书内容显示,罪犯余某菁,男,1950年6月21日出生于中国台湾省台北县,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4月—2016年6月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余某菁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服刑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以及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等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2016年对其进行了两次减刑。

记者尝试通过余某菁代理律师了解其诉中信证券支行等案件详情,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其回应。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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