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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合法吗?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7 阅读数:人阅读

 

一个人因为简历中工作履历造假被招聘单位取消录用,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许多找工作的人为了应对不同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都会按照招聘要求去书写个人简历,这样一来简历中存在一定的虚夸成分不可避免。应聘者能否胜任工作岗位是衡量招聘成功的现实标准,不能以简历内容作为判断应聘人员是否合格的依据。对于职场简历造假问题,有很多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职场简历造假是不诚实不诚信的表现,用人单位不应该录用这样的人;有的人认为很多用人单位提出的招聘要求和条件,其实与需求的工作岗位没有多大关系,任何人都能胜任,过于苛刻的招聘条件,反而是对人才的不尊重;还有人认为一些用人单位,动辄以学历,学校,工作经历,性别,外貌,地域,年龄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条件,来要求应聘者,本身就是一种歧视性行为,不能苛求求职者个人简历百分百真实。

笔者认为,个人简历仅仅是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过往工作经历和社会经历的参考,不是认定一个人实际能力的标尺。正如企业在简介中总是大力宣传其光辉业绩的一面,同时,企业宣传文稿中也或多或少会夸大成绩,隐藏不好的信息。个人的简历也是一样,求职者为了获取工作岗位,尽可能地描述过往的成绩,存在一些夸大水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当然,一些人的简历中会因此其违法不良信息,这不应当成为企业刨根问底的理由。除了国家机关和特殊行业招聘过程中存在政审之外,一般社会企业或单位并不允许开展劳动者社会背景调查。这么说的意思是,求职者在找工作过程中,简历可能会存在一些虚构的内容,但,这不应当成为企业取消招录的理由。职场求职是一份工作,更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的现实需要。

山西太原市80后男子在北京求职过程中,被北京昌平一家科技公司录用后,在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沟通办理入职手续过程中,发现该男子的简历个人旅行中虚构了一段工作经历,科技公司依此取消了对男子的录用。男子认为科技公司“恶意取消录用通知书”,要求科技公司赔偿100万元损失,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却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北京ZT公司与太原市80后男子郭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就招聘岗位进行的沟通,郭某某参加了ZT公司的选拔测试。2021年2月7日,ZT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门向郭某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郭某某先生,您好!非常荣幸邀请您加入到Z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大家庭!现将有关入职事宜发您邮箱,请仔细阅读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收到后请及时回复,如有问题,可随时沟通。

录用通知书》附件写明:一、录用职位:硬件开发工程师。二、薪金:工资为每月税前17900元。……十一、报到时需要提交验收的证件及资料:……5.有无犯罪记录证明;6.个人征信报告;……9.原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座机,并无条件接受我们的背景调查;……十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保留取消本次录用的权利:……2.经背景调查证实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的; 4.入职前曾或被正式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的;……。

2021年2月26日,郭某某前往北京昌平ZT公司报到,但因未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入职被拒绝。2021年3月8日,郭某某携无犯罪记录证明报到时,ZT公司因其征信报告中显示信用卡数较多等问题,表示仍需进一步审查。2021年3月19日,郭某某再次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王某通话,王某表示:因郭某某办理信用卡较多等征信情况,目前全员均在开展征信审查及背景调查,项目相关招录人员均无法办理入职。

ZT公司对郭某某个人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发现郭某某办理的信用卡达到60多张且存在征信逾期的情况,故暂停入职流程。背景调查中,该公司还发现郭某某个人简历和事实不符,其虚构了工作经历并隐瞒了多家公司的入职经历,郭某某亦未提供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故决定取消录用。

郭某某对ZT公司取消录用不认可,主张为了加入ZT公司从原单位离职并放弃了入职其他单位的机会,付出了交通费、打车费、核酸检测费等多项费用,ZT公司的恶意取消为其造成了极大的可期待利益损失,要求ZT公司赔偿因恶意取消录用通知书给郭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北京昌平劳动仲裁委不受理郭某某的仲裁申请,案件到了法院。

ZT公司打印了前程无忧网站个人简历两份(简历姓名为郭某某)证实郭某某简历造假。第一份简历显示:姓名郭某某, 9年工作经验。工作经验:2015年1月至今北京M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014年12月G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珠海GL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历放入时间:2020年12月15日,更新时间:2020年12月2日。第二份简历显示:姓名郭某某。工作经验: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LC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郭某某对两份简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该简历并非其填写,亦非其投递至ZT公司,并主张应聘前是“猎头”与其联系,经同意后,ZT公司向其电话通知。

法院认为,征信报告问题,ZT公司虽提出郭某某存在办理数十张信用卡及部分逾期的情形,但未提交证据显示“办理信用卡达多少数量”“还款逾期达何种程度”为涉案岗位的限制条件,亦无法证明上述条件已进行招聘前告知;应聘简历问题,ZT公司所提交的两份简历均非郭某某亲自投递,涉案岗位简历内容应以双方微信聊天中传递的简历为准,但该简历文档目前已无法打开,郭某某是否存在虚假描述现已无法证实,在此情况下,ZT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ZT公司在发送录用通知书后取消录用的行为,侵害了郭某某的信赖利益,应就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信赖利益应以当事人过错、及时弥补可能性及实际损失情况为基础,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郭某某所主张100万数额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结合双方磋商情况、目标岗位待遇及ZT公司过错等综合认定为17900元。法院判决:Z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17900元。

郭某某坚持要求ZT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该公司恶意取消录用,拒绝郭某某入职,造成郭某某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存在大量薪资损失,丧失与HG科技等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机会,严重影响其职业生涯,同时郭某某也为入职ZT公司支出大量求职成本,由此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

ZT公司不同意郭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该公司并非无故取消录用。郭某某向ZT公司提交的简历载明的工作经历与其实际履历严重不符,不满足该公司的录用条件,该公司对其取消录用并无不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某通过微信向ZT公司人力资源部王某发送了其个人简历,其中工作经验部分载明“2015年1月至今北京M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件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郭某某的劳动关系情况与以上履历情况严重不符。故ZT公司据此对郭某某取消录用,具有事实依据,亦符合《录用通知书》内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ZT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ZT公司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17900元有所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2022年9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郭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以《录用通知书》中关于取消录用的条件,与郭某某个人简历工作经历造假相吻合认定ZT取消录用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我们看到ZT公司对录用员工列出了极为苛刻的限制性条件,个人征信报告,背景调查,简历真实性,有无犯罪记录等。一般来说,普通企业招聘不允许对劳动者进行社会背景调查,或者以行政处罚,违法记录等限制应聘人员。现在一些企业模仿国家机关,大型国企对应聘人员开展背景调查,政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ZT公司向郭某某发送《录用通知书》附加入职审查材料要求,实际上是对应聘人员提出了具体的合同要约,应聘人员如按照要求进行入职就是承诺认可了该合同要约,应当按照入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的个人简历等。郭某某的简历工作经历出现了不实的记录,这就为ZT公司取消录用提供了理由。从ZT公司取消录用的条件来看,该公司依据事先约定取消郭某某录用岗位并没有错。

郭某某按照一般企业应聘的逻辑去求职,想不到煮熟的鸭子还会飞。多数情况下,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应聘人员都能轻松地办理入职手续。没想到ZT公司录用通知书仅仅是应聘的一个阶段性程序,还要接受一系列的苛刻审查。公务员招录都没有这么搞,公务员招录的录用通知是在社会背景调查,政审通过后发出录用通知书。

就此而言,ZT公司先发录用通知书,再审查对劳动者来说容易造成损失,没有确定最终入职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辞职一旦审查通不过,造成应聘人员失业经济损失。所以,ZT公司录用通知书程序上有问题,应当是应聘人员录用预审通知。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也许会存在争议,但是给广大求职者提出一个警示,求职简历不要过分夸大不真实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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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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