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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7 阅读数:人阅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1818 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清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其他董事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其他监事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调整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常继超、林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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