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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嫖娼逃避执法坠楼身亡,家属索赔70万,法院这么判...又发现了《精灵梦叶罗丽》五大穿帮镜头,网友:陈思思是瞎子?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4 阅读数: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魏某(化名)与醴陵市某假日酒店(以下简称“假日酒店”)签订一份长期客房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魏某以每间客房每晚500元的价格租用酒店8楼的17间客房,租期为一年。

然而,魏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而是将部分租赁房间分租给朱某,以每晚1000元的价格向其转租,用于朱某开展卖淫活动。魏某由此每月能获得约10万元的租金收入。

朱某以此大幅度获利,并在租用房间内进行包装和宣传,对外宣称“红楼中医理疗馆”,吸引更多的嫖客前来消费。

2018年2月7日晚,王强(化名)来到朱某(已被判刑)经营的“红楼中医理疗馆”,并花费2000元与一名妓女开房嫖娼。

当晚9点,醴陵市公安局接到举报,迅速组织警力对“红楼中医理疗馆”进行突袭查处。警察破门进去时,王强与妓女正处于性交易中。

听到警察敲门声,王强慌乱之下,没有理会妓女的劝阻,立即打开客房窗户企图逃走。

由于当时正值深夜,楼下吉祥坊灯火阑珊,王强无法确定具体高度,结果不幸从8楼坠落至4楼平台,造成全身骨折和内脏损伤,抢救3个小时后不治身亡。

家属索赔被驳回

事后,王强的家属将朱某与假日酒店告上法院,誉为“红楼中医理疗馆”存在卖淫行为,导致王强与妓女发生性交易,并最终选择跳楼逃生,造成王强死亡,朱某须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家属也指控假日酒店对其出租房屋未尽到安全责任,窗户设计存在漏洞,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要求双方支付70余万元。

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红楼中医理疗馆”确实存在卖淫行为,但朱某并未强迫或阻止王强离开。

王强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选择跳楼应属自主意志,朱某实难以控制或改变。

另一方面,假日酒店对其出租房屋也已采取了一定安全配置,窗户高度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王强的跳楼行为实超出了酒店的控制与预防范围,难以认定酒店存在重大过失。

综上,虽然王强的死亡诚然不幸,但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均较小。王强本人选择跳楼的行为,不仅超出一般人的正常判断,也超出其他方当事人的控制能力。

所以,王强家属要求朱某与假日酒店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的理由较为薄弱,法院也由此有理由裁定驳回其请求。

家属认为,朱某从事卖淫活动存在过错;酒店出租房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有过错。醴陵市法院一审对王某家属的诉求,均不予支持。

于是,王某的家属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王强家属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上诉,家属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以案普法

在本案例中,王强来到朱某经营的“中医理疗馆”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其人身安全仍受法律保护。

然而,王强为逃避公安机关清查,选择从8楼高处跳下,这一行为已超出一般人的正常判断,也超出了经营者的预见范围,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虽然朱某租用酒店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本身存在违法性,但在此案例中,朱某的行为与王强最终选择跳楼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王强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选择跳楼应属于自主意志,朱某实难以控制或改变。另一方面,酒店虽有房屋出租义务,但也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安全与质量。

在本案例中,酒店对房屋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与合理配置,王强的跳楼行为也超出了酒店的控制范围,实难以认定酒店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也对出租人的安全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本案例中,经营者的过失程度较轻,且与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也较为间接,实难以完全认定其侵权责任。

虽然《民法典》允许损害赔偿,但也明确责令损害赔偿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在本案例中,各方的过错程度均较轻,而与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也较为间接,这均可作为减少赔偿金额甚至免除赔偿责任的依据。

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允许和规定了损害赔偿,但同时也重视过错的认定与因果关系的考量。所以,本案例中虽涉及侵权间接伤害,但各方过失程度较轻、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也较为间接。

尽管王强家属要求高额赔偿,法院也因此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法律精神。

总体而言,法院判决较为合理,也较符公平与司法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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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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