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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四年,利用恒生HOMS系统做股票配资,判非法经营罪!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4 阅读数:人阅读

 

前段时间,笔者在检索股票配资裁判文书时发现当年河南默名资产的股票配资刑事案件二审裁定文书已经公布。该案于2016年初(15年股灾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历时四年时间,期间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判决、二审发回重审、主犯脱逃中止审理、检察院抗诉等各种曲折,最终一审判决各被告构成非法经营罪,二审法院在20208月份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可以说该案是股票配资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第一案,此时该案的尘埃落定无疑对股票配资行业有着某种特殊含义。

该案中,主犯施某、孙某、鲍某等201312月至201511月期间利用恒生HOMS系统经营股票配资业务,经营数额达几十亿元,出借子账户2000多个,违法所得上千万元。

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多位主犯辩护人认为股票配资业务并不构成犯罪,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各被告人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恒生HOMS系统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和强制平仓等证券交易服务,以交纳保证金可放大一倍至十倍不等的比例为自己及德正公司发展的客户提供股票配资业务,吸引客户投资,并收取保证金、利息及交易费等相关费用,各被告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认为,该案在2016年的法律情境下确实会让人对该案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争议,但在2020年,随着《证券法》的修订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融资融券业务已在法律层面被定性为证券公司特许经营业务,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认定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属于证券经纪业务。因此,在2020年,利用软件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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