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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预先处罚,投资者已可参与索赔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3 阅读数:人阅读

 

中超控股(002471)索赔条件:

(1)凡于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2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2)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11月2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1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公告内容】

2022年4月5日晚,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超控股,证券代码:002471)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

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及杨飞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2022年4月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中超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

中超控股发布公告披露了江苏中超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与深圳鑫腾华事宜,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并且中超控股已发布公告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

后期因深圳鑫腾华违约导致中超集团决定解除协议,双方的控制权转让事项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中超控股应在2018年8月9日首次收到中超集团《告知函》后两个交易日公告以上情况,但公司延迟至2018年9月28日予以披露,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同时中超控股在2018年8月14日的临时公告中未如实披露双方的纠纷和公司控制权转让的真实进展情况,构成虚假记载情形。

江苏监管局认为,前述行为应依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一)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

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 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

江苏监管局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上述重大诉讼(包括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发生应当及时披露,但中超控股未依法予以披露,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 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了该诉讼。

江苏监管局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该重大诉讼与中超控股控制权转让纠纷事项密切相关,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在收到诉状后两个交易日安排公告,但中超控股未依法予以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 相关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 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

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我局认为,黄锦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中超控股未能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应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中超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黄锦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作为中超控股时任董事长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三、对杨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四、对黄润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五、对张乃明、俞雷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十万元罚款。六、对潘志娟、肖誉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万元罚款。

同时,当事人黄锦光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黄锦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登律师分析】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2005年建成投产的中超电缆。自2010年9月上市后,先后通过并购重组、出资设立等形式,逐步发展成为涉及电线电缆及上下游产业、核电军工装备等领域的集团化管理企业。2015年8月由“中超电缆”更名为“中超控股”,同时成立新的中超电缆。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综合线缆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电力电缆、 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裸电线及电缆材料、电缆附件等五大类产品。

中登律师认为,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虚假陈述”。根据相关规定,中超控股及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废除了投资者起诉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因此受损投资者已具备起诉索赔的条件。

同时因最高院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发生很大变化,中登律师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抓紧时间主动起诉主张权益才有可能获赔。

【索赔条件】

中超控股(002471)索赔条件:

(1)凡于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2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2)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11月2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1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证券索赔诉讼为主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截止目前已代理了大量的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上市公司包括藏格控股、抚顺特钢、风华高科、中信国安、天神娱乐、未来股份、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欢瑞世纪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索赔名单),已有投资者通过委托中登律师事务所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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