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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莹徐翔百亿离婚案多重视角,各方都有不为人道的潜台词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2 阅读数:人阅读

 

有态度,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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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陆晖

莹徐翔离婚案有点复杂,很典型地反映了诉讼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博弈,除了面上的活动还隐藏一些没说出来的话,我们在诉讼业务第一线的律师就看得比较清楚,今天花点时间给大家梳理一下,这里面到底有什么潜台词。

一 、 “我要离婚”

2019年七夕,应莹在朋友圈发了一篇文章,迅速刷爆朋友圈,里面一句“苍天在上,我要离婚。”成为了金句。应莹表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翔离婚。

当时徐翔正在服刑期间,整个离婚诉讼并不顺利,2019年在监狱开过庭,但后来就一直没有宣判,到了2022年底再次开庭,此时徐翔早已刑满释放,而在本次开庭前原被告双方也追加了财产分割的诉求。根据应莹的计算,徐翔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约200-210亿,扣除认定为非法所得的93亿,剩余约110亿就是合法财产,应当返还,或者说直接析出一半,把这一半返还给应莹。

在2023年4月5日,应莹称收到法院判决书,一审驳回离婚的诉求,也没有处理财产分割。的诉求。

事件概要讲完了,接下来会分别从应莹和法院的角度来分析案件。先要解释一下,这是对现象的解释,并不是本文观点,不代表支持或者反对,本文的观点立场会放到最后统一来讲。

二、应莹的视角

应莹有没有权利起诉离婚,毫无疑问是有的,我们国家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应莹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当时徐翔在服刑,不太可能办理离婚手续,通过诉讼离婚是合理的,按应莹的说法,徐翔也同意离婚,按理说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但法院并没有这么判,法院认为在第一次庭审时徐翔对感情是否破裂未作陈述,对法庭的发问态度消极,在第二次开庭时表述自己和应莹没有原则性矛盾,是因为服刑导致分居多时。所以法院认为二人的主要矛盾是徐翔的服刑,现在刑满释放,矛盾就消除了,所以二人感情没有破裂。当然,应莹对于法院的上述认定是不认可的。

除了解除婚姻关系,打开财产被查封的死结,也是应莹的诉讼目标之一。一开始应莹的离婚案件并没有提出分割财产,只是和青岛中院的执行局在沟通,在2022年6月还申请过案外人执行异议,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提出要求,但是法院没有受理。从程序上说,应莹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知道有没有提,不过猜也猜到结果肯定不如意。目前财产仍处于被冻结状态,还在持续被变现当中,应该就是法院通过拍卖、划扣等方式,对相关的财产进行处置。

应莹的诉求归纳起来是先分割财产、再处置,被冻结的200亿财产,扣除罚没的93亿,剩余110亿是共同财产,自己应该有一半,法院要执行罚金,只能在徐翔的那一半里面去执行。但是青岛中院沟通不顺,在上海法院的离婚案件中离婚和财产分割的诉求都得不到支持。

三、法院的视角

一般很少人会从法院角度看问题,但是多角度看问题,不仅能更好地发现来龙去脉,也是提升自己分析能力、认识世界的方法论。这件事情涉及两家法院,一是审理徐翔刑事案件的青岛中院,二是审理应莹离婚案件的上海黄埔法院。

青岛中院对于徐翔的财产有两个动作,一是没收犯罪所得,二是罚金。查封了200亿财产,目前为止已经处置了130亿,也就是93亿的没收非法所得,已经执行了,现在青岛中院的主要任务就是110亿罚金如何执行到位。法院的工作有它自己的惯性,既然对财产查封冻结,就顺着往下走程序,直到110亿全部执行到位,归纳起来就是先处置,假如有剩余再返还。

这个时候应莹要求分出一半财产,或者说停止执行,单个执行法官是做不到的,如果执行法官分出财产,对于他的工作职责来说就是失职甚至渎职。执行法官有一个很好的理由,或者称为工作方法,他们强调法院是审理和执行分开,审执分开,对于案件的认定是判决是审理工作,执行只能对着判决,怎么判的就怎么执行。说根据我的工作经验盲猜,执行法官可能会和应莹说,判决是这么判的,我也没有办法,你要是有分割财产的判决,我有了执行依据,就可以分出相应的财产份额。

上面的说法,有对的地方也有不对的。审执分离是对的,执行法官不做实体权利的判断是对的。但是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本来就是法定的救济渠道,如果这条路封住了,就是变相剥夺了应莹徐翔的实体权利。

接下来再看上海黄浦法院的视角,在实务中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相对简单,在审理上分三个单元,分别是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以及未成年人的抚养。在庭审中,法官一定会直接询问被告是否同意离婚,被告要明确回答同意或不同意,如果被告含糊其辞,法官会继续追问。我在经办案件的时候也遇上过就是不正面回答这个问题的被告,不停绕圈子。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告真的不同意,整个过程很纠结;二是被告内心是同意的,只是有别的想法,比如想多分点财产。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被告有别的想法,是一定会在某些地方表露出来的,律师要捕捉到这些表现,进行重点陈述说服法官。如果前一种情况,法官会比较谨慎,要结合双方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但是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徐翔在答辩时称同意离婚,这可以表明徐翔对于离婚的态度。既然如此,理论上法院就应该裁判离婚,而且在实务中绝大部分类似的情况也是这么判的。但是在本案中,法院依然进行了自行判断,也就是说应莹徐翔都同意了还不行,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手里。其实,在判决书里可以找到法院的真实想法,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行写道:可见,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处理离婚纠纷。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自己去民政局办理就行了,不用跑来法院,如果来法院起诉就不能光听你们说,行不行我要自行判断。弦外之音就是,你们为什么不去民政局办理,而坚持要法院判决,你们嘴上不说我也知道。

常言道解题关键在题外,该起离婚案的关键不在感情,而在财产。如果说2019年翔还在服刑,不方便办理手续,那到了2022年就完全具备自行办理条件,而仍坚持法院判决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年关于财产解封、返还的沟通工作不顺利,应莹希望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来推动分割和返还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向上海黄埔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通过上海法院的程序去获取得青岛法院关于财产的证明。

这个思路挺不错,不过我们能想到的,法院也能想到,从结果来看很明显法院就没有接招,所以不要说财产分割、调查取证,干脆离婚都不同意,我前面说了,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准许离婚,现在都不准许离婚,财产问题就更不用谈了。

所以,走了一圈下来可以看到,青岛法院、上海法院和应莹徐翔三方主体的交集和焦点,其实都在这100多亿的财产上。

四、财产是关键

如果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当事人要提交离婚协议,至少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未成年人的抚养。这三项内容,和前面说的法院审理的要素一致。也就是说,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也要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写成协议,提交给民政局。

现实中的操作,很多时候没有那么严格,有人对财产和债务做详细约定,一条一条地写,有人对财产分割作笼统约定,比如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负债归各自所有。应莹徐翔如果去民政局办理手续,也要对财产分割做出约定,但是财产并不在他们的掌握之中,而是被查封冻结,即使他们拿着民政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也没有办法解除查封冻结。

另一方面,应莹说青岛中院的财产甄别已经完成,清单就放在法院桌面上,上海黄埔法院分割就行了,查不查封和分不分割是两码事。其实,这个说法同样是有对的也有不对的。对的是财产分割和是否在查封冻结状态,确实是两码事,但如果是刑事案件的查封冻结,目前实务中的做法是刑事优先于民事,法院在民事审理中肯定会考虑刑事案件的因素。而且,还是上面那个老问题,如果我们认为法院可以不理会刑事案件对财产的查封冻结,就直接判决分割财产,其实也可以认为,当事人自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自行分割财产也可以。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莹强烈要求法院判决,真实想法是拿到上海黄埔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判决,或者只要法院受理了财产分割的诉求并进行审理,就可以向青岛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因为法院判决书的法律地位比民政局的离婚协议要高,可以对法院的执行程序提出强有力的抗辩。这就是应莹没有说出来的意图。

还是老问题,我们能想到的,法院肯定也能想到,想用法院程序推动另一个法院程序,借力打力、隔山打牛,还得问法院答不答应。

五、本文观点

现在要说本文观点了。先讲我的分析框架,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碰撞,如果先入为主进行站队,就只能看到一个方面。我的分析方法是站在不同主体去看待他的利益诉求,再看这个诉求有没有依据。从青岛法院来看,他现在的主要工作是在110亿罚金的执行上,法院固然有权处置,但是不管应莹还是徐翔,法律上本来就赋予他们相应的异议权利,徐翔有权提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应莹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几项权利司法机关是要保障的,至少立案要立上,不能说不受理拒之门外。

应莹在实体上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这也是法律明确保障的,既然有法律规定就要执行。当然,如果先处置财产,那110亿罚金就能执行到位,如果先分割就不足额执行。这里就产生了国家罚金和配偶财产权,二者谁优先的问题。罚金是国家层面的权利,配偶的共同财产权是公民个人权利,本文倾向于优先保护后者,可以类比我们的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后清偿顺序也是员工的工资社保优于国家的税收,这就体现了公民个人权利优先的思路。罚金和配偶财产权如果发生冲突,也应当如此处理。

从上海黄埔法院来看,这份判决不应该这么判。判决书都记载了原告、被告同意离婚,还要求双方举证,这是不对的。举证是为了证明某个事实,所以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而是否同意离婚,这是主观意愿,不是事实,在法庭当庭表示同意,这样的主观意愿是不需要举证的,只有主观意愿不明、或者为了反驳对方的主观意愿,才需要举证。

而且判决书说理部分还提到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这个说法也不对,不管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对于婚姻的立法精神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双方都同意结婚的允许结婚,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允许离婚,这才是立法精神。上海黄埔法院的说理难以让人信服。

其实以法院的业务能力,不会不清楚这些,主要是因为不能客观地看待这起离婚案件,有其他顾虑,比如财产怎么分割、是否启动关于财产的调查取证等等,这些都是硬骨头,处理起来耗时费神,思想一旦有顾虑,内心就容易纠结。像我们上场打球的都知道,如果比赛的时候不能心无旁骛,就容易技术变形,办理案件也是同样的道理。

前面说了这么多,最后归纳一下,本文对于应莹离婚案件主要有几个观点:第一是事情各方的诉求都围绕财产展开,先处置还是先分割,体现了不同的权利保护;第二是应莹是希望通过上海法院的离婚诉讼去推动青岛中院的财产处置,但上海法院没有接招;第三是青岛中院应该要保障应莹的诉讼权利,该立案的要立案;第四是上海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可以做到更客观中立,该离婚的要给人家离婚,至于财产能不能处置,那是另一个问题,不应该因为财产而影响对离婚的判决。

最后,说点题外话,富人的巨额财富总是能吸引大家的眼球,从事后诸葛亮来看,如果事前对财产有不同的安排,所面临的局面会不会有所不同?只是这个问题只能存在于想法当中,我们都无法验证。

题图摄影:Pengpeng

全文完

End

陆晖,法律硕士,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大课题评审专家、深圳电视台《1919创财经》《读财经》财经评论员,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专注于金融、不动产、互联网、数据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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