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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也是罪?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1 阅读数:人阅读

 

在我国刑法483个罪名中,其中可以适用于国企人员的就有100多个,很多国企人员只知道受贿、贪污、挪用等常见罪名,至多再了解到私分国有资产,对那些绝大多数隐藏在刑法中的罪名不得而知,不明就里的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最容易让国有企业人员忽视的罪名就是失职罪。今天我们就结合真实案例来剖析一下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及相关防范措施。

郭海1965年1月出生,工学博士,山西省采矿工程专家,历任大同矿务局马脊梁矿副矿长、矿长,同煤集团四台矿矿长、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山煤国际副董事长、总经理,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百亿,除数十家金融机构卷入外,包括山煤集团等实体企业也被牵连。当时山煤集团主要通过旗下山煤国际子公司山煤煤炭与德正系开展氧化铝等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其实质主要承担中间“倒手”环节,上下游企业均为德正系企业。在案发前山煤煤炭向上游企业支付价款之后,但之后下游企业因“德正系”资金链断裂导致未能向山煤煤炭支付货款。虽然在案发后,山煤煤炭便很快向山西高院起诉“德正系”企业,要求对方及时支付相关货款,但是此时德正系显然无力偿还,导致山煤国际及大股东山煤集团因此遭受损失43亿余元。郭海因受贿、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上述案例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中典型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郭海作为国企直接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前没有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没有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支付情况等而导致国有企业陷入合同诈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受到了严重的刑事处罚,同时也给其它的国企业高管敲响了警钟。

所谓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严重不负责”“严重损失”,如果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是不能纳入本罪范围的。

如果想厘清红线,就要明确犯罪的边界。那么,哪些行为可能涉嫌“严重不负责任”?哪种程度算“严重损失”呢?我们一一说明。

对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严重不负责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不懂业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

二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各种侵吞、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

三是,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四是,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

五是,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的表现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因此,当国企人员面对涉嫌失职罪时,一定要明确区分界线,陈律师在这里给大家总结了几个方面的要点:

首先,根据失职罪的解释,行为人首先要明确自己是否负有职责,这是确定是否“不负责任”的前提条件。

其次,行为人在履职过程中是不是真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这是不负责任的实质表现。因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职责但却不履行,通常表现为放弃职守。而不正确履行职责,是行为人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但是不遵照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或者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其职责的要求去做,草率行事、敷衍应付等。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严格遵守职责要求和程序,即使出现了严重后果,也不能认定其是不负责任,可以理解为工作失误。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严重”程度的具体行为表现,只是由司法部门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如果行为人放弃履行职责任由损失发生;或者对应当预见的情况未能预见,导致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才应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在我国众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一生驰骋商海,甚至制造了商界一个又一个神话的企业高管数不胜数,其中又有多少名噪一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落得个锒铛入狱、最终身败名裂的下场,究其原因还是法律风险意识不高,也就是说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是他们可能遭受刑事法律风险的最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国企高管人员应当进一步深化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切实履行企业内部合规程序,对于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时提交决策会议讨论决定,避免出现“一言堂”。同时,对于可能涉及到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法律分析论证,确保各种经营措施于法有据,必要时候,应当邀请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分析论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确认以确保内部程序合规。

以上说了那么多,相信各位国企高管已经对失职罪有了明确的认识,并从中找到了避免此类刑事风险的最佳答案了。那就是: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聘请一位律师作为本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聘请多位律师成立一个法律顾问团为企业和企业高管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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