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灾维权指南4:银谷公司员工非吸定罪后提行政复议告工商机关
金融三乱受害人维权指南(四):银谷通河公司员工被非吸定罪量刑后提行政复议告工商机关要求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张三,第三人李四的法定代理人性别:男
身份证号:出生日期:
手机:
联系地址:
第三人:李四,申请人张三的妻子,因从事银谷公司业务被非吸定罪量刑
身份证号:出生日期:
被申请人: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注册“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类项目,准许申请人妻子(第三人李四)等银谷通河分公司员工从事该金融类项目,直到李四被刑事立案后被申请人才将含有该金融类项目的执照予以吊销,这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剥夺了李四从事该项目依法应当得到金融许可资质合法保护的权利,导致李四从事该金融类项目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无法取得金融许可资质而被执法机关给予了“非法”认定,被执法机关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被定罪量刑。
请求判决被李四违法登记金融项目剥夺李四合法权益,给李四造成了被非法认定和处罚的权益伤害,请求对李四进行国家赔偿。
事实和理由
一、工商登记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注册了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类项目,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吊销了登记有该金融类项目的执照。
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注册于2015年8月4日,法定代表人张一男。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执照登记项目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金融类”别,编号为J6790。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吊销了登记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的执照。
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于2012年2月19日,法定代表人管环宇。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照登记项目有“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这些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金融类”别,编号为J67。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商机关登记企业经营范围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2004年版、2015年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项目需要区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与“一般经营项目”,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之后方可进行执照项目登记,对于一般经营项目则可以直接进行登记。
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工商登记机关不得擅自登记注册金融项目和金融机构,对于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工商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将其执照中的金融项目予以注销或变更。
综合以上规定,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通河分公司执照经营范围中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类项目被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违法登记注册,这也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经查,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通河分公司的执照已被登记机关(被申请人)吊销。
二、工商登记机关违法登记注册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通河分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类项目,这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侵犯了银谷公司员工及客户法定权益。被申请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项目后并未及时纠正这种违法登记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直至申请人妻子李四被非吸立案后才吊销登记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项目的银谷通河分公司执照。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组织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却未经许可的活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或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247号令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第九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及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以上法规,工商登记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金融类项目,就使得从事这些项目的公司员工与客户失去依法应当取得金融许可资质合法保护的权利,就会导致从事这些项目的公司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没有取得金融许可(也无法取得金融许可)而被非法认定,最终遭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定罪量刑。公司客户也会因参与这种没有取得许可资质(也无法取得许可资质)的项目活动而违反行政许可法与国务院247号令第五条规定,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也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就会失去法律保护。
工商登记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登记金融类项目,这就是准许人们从事或参与这种金融项目活动,但这种金融项目却无法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资质,在行政执法或刑事打击之下,就无法得到应当取得的金融许可资质的合法保护,人们就面临着被执法者有选择地进行处罚或刑事打击。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工商登记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登记注册金融类项目,人们看到执照经营范围的金融项目,就会想当然地认为“这些项目既然被工商机关进行了登记,肯定已经依法取得了所有应当取得的批准许可”,就会大胆放心地从事这些金融项目或参与这些金融活动,而执法机关则可以对这些项目金融从业者进行有选择地非法认定、处罚和刑事打击,这些金融从业者就面临着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风险。这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注册金融项目的行为就是为金融从业者和金融活动参与人设置非法陷阱,同时也是在剥夺金融从业者与金融活动参与人依法应当得到合法保护的权利,如果待这种金融项目活动开展一定时期后,执法机关再对这种金融项目活动以未经金融批准许可或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进行非法认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钓鱼执法。
如果执法机关能通过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认定和处置)来截留转移侵占失去合法保护的金融活动参与人的资金(即投资人资金),工商机关与执法机关就可以联合起来通过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金融项目再来由执法机关进行非法认定和处置来共同牟取资金罚没和资金截留利益。因此,这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注册金融项目(违反国务院247号令)的行为,这就是对金融从业者与金融活动参与人的一种行政违法侵权,这也是国务院247号令所要防范的金融三乱。
国务院247号令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这种规定就是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金融项目都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同时也是要求对所有的金融项目必须给予许可资质的合法保护。工商机关违反这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登记注册“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金融类项目的行为却是在剥夺从事或参与这种金融业务活动者依法应当取得金融许可资质保护的权利,这也是在侵犯这种金融活动从业者或金融活动参与人法律赋予的应当得到合法保护的权利,而这些金融从业者与金融活动参与人一旦被行政处罚或被刑事处罚,就会遭受到财产损失与人身自由权益的伤害。
因此,被申请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登记注册“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类项目,这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侵犯公司员工与客户依法应当取得金融许可资质合法保护的法定权益。被申请人并没有及时纠正自己违反国务院247号令登记“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项目行为,没有及时将该金融项目予以变更或注销,直至申请人妻子李四被非吸立案后才将登记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项目的执照吊销,这对于已经被非吸定罪量刑遭受处罚和羁押的李四来说已经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三、申请人的妻子李四(第三人)作为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从业者,其法定权益受到了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人妻子(第三人李四)是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员工,申请人是李四的法定代理人。李四被执法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予刑事立案,又被非吸定罪量刑、罚款羁押,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均遭受到伤害,这些权益伤害就是被申请人违法实施许政许可登记注册银谷通河分公司的金融项目且未及时发现并给予立即注销或变更而导致。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妻子李四遭受的权益伤害依法应当国家赔偿。
此致
通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申诉日期:2022年11月19日
证据材料
一、以下是通过“爱企查”查询出的银谷财富通河分公司所属行业信息(显示为“商务服务业”)及经营范围含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项目。
二、“爱企查”显示银谷总公司所属行业信息(显示为“商务服务业”)及经营范围内容含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项目。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银谷总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类项目。
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银谷总公司没有金融主管部门颁发金融从业许可。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银谷通河分公司经营范围含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类项目,该执照已于2022年5月27日被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
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银谷通河分公司没有任何行政许可信息。
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银谷通河分公司未被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显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属于金融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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