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宜宾伊利集团董事长被绑架胁迫杀人案开庭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宜宾伊利集团董事长章某某被绑架并胁迫杀人案,14日上午在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的刘强等四名被告人出庭受审,预计庭审将持续一天。该事件最大的争议之处在于章某某被胁迫杀人,是否应该受到追究。
背景链接: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女) 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宜宾市翠屏区一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致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英启对一按摩店员工以绳索勒颈的方式将其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章英启于11月11日凌晨4时许到宜宾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公安部门将4名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附犯罪过程图)
通报
4名嫌疑人已被刑拘
昨天下午3时许,宜宾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宜宾公安发布通报称,11月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章某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
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证实,绑架案中的章某某确认就是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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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杀人该当何罪
绑架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大,处罚也非常严厉的刑事犯罪,在《刑九》出台之前,凡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一律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公士公益发起人、北京某知名律师认为,关于4名犯罪嫌疑人,据现有的案情信息及当地警方通报,已涉嫌触犯绑架罪,依据《刑九》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最新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故4名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厉制裁。
关于章,张新年表示,章首先是受害人、报案人,对于其在被胁持的情况下做出的杀人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区分来看:
如果章当时因外在的强迫和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没有选择的余地,则成立犯罪阻却事由,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律师表示,因为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能违背人们的期待可能性,章此时相当于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属于间接正犯,其意志上的不自由,导致行为的无责性,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如果章当时尚有选择的自由,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不起诉。
宜宾某资深律师告诉记者,2009年宜宾曾出现过类似案件,与本案如出一辙,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时,逮捕了绑匪,但对被胁迫杀人者未予逮捕,在公诉期间,检察院要求对被胁迫杀人者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被胁迫杀人者判决了实体刑罚。
该律师认为,在此案中,章虽为被胁迫杀人,但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生命换取生命,不能以刑事中的小件换取大件作为免刑要件,章仍需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被胁迫杀人可在量刑时作为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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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胁迫奸杀大学生男子被免予起诉
2008年10月,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个8人犯罪团伙先行绑架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后又绑架与夏某素昧平生的大学生王科嘉。上述8名犯罪分子为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威胁夏与王发生性关系,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该女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2008年11月8日,在平顶山市郏县一50多米深的废弃矿井内,发现了失踪多日的王科嘉的尸体。
负责侦办此案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称,2008年10月14日,警方接到夏某报案,称其被人劫持,在蒙眼情况下,他被迫强奸了一名女子,还被迫用绳索勒该名女子。8名犯罪嫌疑人随后被抓获。李廷山表示,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嫌疑人称,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夏某也是受害人。”李廷山称,8人因故意伤害等罪被起诉,而夏某没有被起诉。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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