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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为难:这种情况扣不扣个税?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30 阅读数:人阅读

 

【实务】

企业与员工因劳动争议一案,法院判决支付员工工资等赔偿,企业是否可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将余款支付给员工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判决案例】支持和不支持都有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执复5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不支持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分析】

1.赔偿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是支付所得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面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和纳税信用等级扣分。

3.解决方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调解协议时或者法院判决时,明确工资报酬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明确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后支付工资报酬余款;

(2)员工拒绝配合扣缴尽快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3)法院强制执行不代扣代缴个税,保留相关证据,避免税务机关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单位进行处罚。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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