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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精制(002501)索赔案件二审已有开庭,“揭露日”大有争议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27 阅读数:人阅读

 

最新进展:

2022年6月16日、17日,部分投资者起诉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吉林省高院开庭。

案情介绍: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吉调查字 2019007 号)。

2020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0】1 号)。

2020 年 7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

经查,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而在2021年5月26日,利源精制再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 2021002 号)。目前仍在调查中。

管辖法院:

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裁定移送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2月2日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的大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不属于利空消息,不足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判断,本案的实施日应认定为2018年2月7日,揭露日为2018年7月28日。

一审结果:

辽源中院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核定,并认为投资者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受重整计划约束。即核定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全额赔偿,核定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51%比例予以赔偿。

辽源中院还判定,张永侠作为利源精制实际控制人,应按照30%的比例对利源精制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及补充赔偿责任。

截至2021 年 12 月 30 日,利源精制收到一审判决的涉及诉讼案件共 182 件, 涉及诉讼案件金额累计为 116,918,618.20 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金额累计为 4,174,139.23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开庭审理或已开庭审理尚未收到一审判决涉及诉讼案件为 48 件,涉及诉讼案件金额累计为 43,167,843.70 元。

申报条件:

目前暂定*ST利源(002501)索赔条件为:于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7月2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或者,

于2021年5月26日之前买入,并且在2021年5月26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以法院认定为准)。

一审法院认定区间: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7月2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前期无律师费,案子结束拿到赔偿款后再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提成比例不高于18%。

※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索赔报名: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angyuheng@haoyunlawyer.com,参与“浩云律所”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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