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实施五年后 《预算法实施条例》通过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五年后,实施条例才通过。
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创业;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草案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为确保公共财政节用裕民,对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单位预决算支出公开到项、基本支出公开到款,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按规定公开。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记者,条例是法律的配套,预算法实施条例要将预算法原则性、指导性要求来细化,将实践中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提高了预算的规范性、公开性、约束力和透明度,更加有利于纳税人监督。
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关于预算公开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任施正文对经济观察网表示:预算公开一直是预算的核心,条例提到的对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单位预决算支出公开到项、基本支出公开到款,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按规定公开,其实这几年在政府的预决算公开,已经达到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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