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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洗钱团伙,其中5人都是19岁左右的学生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0 阅读数:人阅读

 

近日,永康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根据前期线索分析研判,确定了一个以邱某为核心的洗钱团伙在内蒙古牙克石市一带频繁活动。民警钱健当即组织警力远赴内蒙古,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6名嫌疑人悉数归案。令人没想到的是,除了为首的犯罪嫌疑人邱某今年22岁外,其他5人都是19岁左右的学生。

经审查,该6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而他们误入歧途的方式,竟如此“轻而易举”。去年10月份的一天,在牙克石市某高校上学的李某得知朋友邱某有一条“发财之道”,而且来钱特别快,于是主动找上邱某,请求指点一二。邱某告诉李某,他之前通过网络招聘结识一个“上家”,只要邱某提供银行卡和密码,无论户主是谁,就能按户头赚取500元左右的好处费。而这些银行卡的用途,只是帮助别人走一走一些来路不明的账款而已。如果邱某在提供银行卡的基础上,还能帮助“上家”操作转账交易,则还有额外报酬。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李某一听大喜过望,与邱某一拍即合。之后,李某找到刚辍学在家的汤某与在校生战某,二人法律意识单薄,加入了邱某、李某的洗钱团伙。为扩大银行卡来源,四人在学校等公共场所粘贴小广告,引来在校生汪某、尹某的加入。经调查,去年10月份至今,该6人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共10余张,帮助不法分子洗钱近200万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目前,该六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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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转自 永康公安

来源: 日照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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