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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5 阅读数:人阅读

 

2月19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了解到,为了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严明资质审批纪律,明确资质审批职责,确保资质审批公开、公平、公正,遏制资质申报和审批弄虚作假,加强行业廉洁建设,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住建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工作和严肃资质审批纪律的通知》(下称《通知》)。

推进

改革创新资质审批方式

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将上线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本单位受理的资质申报程序、内容、期限等在办公区域、受理场所、门户网站等媒介上予以公布。对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公众关注的申报信息,包括企业申报事项、工程业绩、办公场地、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信息要在门户网站和“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资质审批过程的动态情况要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公开,包括企业资质申报受理情况、审批动态、审批意见和审批结果等信息,做到随时可查询。

自治区住建厅将加快推进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的研发和上线运行工作,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上线试运行,借助计算机辅助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企业资质审批全过程留痕,落实审批责任。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方便企业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资质许可申请,减少甚至取消纸质材料申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利用电子审批系统计算机辅助功能,加强对企业资质审批和审批后的动态监管,解决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脱节的问题。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做好资质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人员选配、软硬件配置、加强宣传等相关前期工作。

简化

取消住建部门初审环节

企业直接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

《通知》要求,取消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资质受理当中承担的所有初审环节,由企业直接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各级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资质受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承担;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资质申请,要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载明受理事项、办结时限和查询方式或者不予受理的原因。

各级资质受理部门自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作出资质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对资质延续的,企业要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资质许可部门要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监管

不定期监督检查

撤销资质后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自治区住建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一定数量的审批件,并重点检查被投诉审批机关和企业的资质许可情况,对未认真履职的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资质许可的,依法撤销相应资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资质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企业资质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依法查处,依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与记录管理办法》(藏建管〔2009〕5号)给予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予以公布,在参与工程投标时按规定给予扣分。对在资质申请时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记者 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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