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 |境外投资渠道全解析: ODI、QDII、QDLP、QDIE
近期,大量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快速落地,其中与居民资产配置方向关联度较高的QDII、QDLP、QDIE再度开闸,引发了投资者的关注热潮。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QDII、QDLP、QDIE分别是什么。
一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1、含义
①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摘自《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2、设立目的
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3、发展历程
这项制度始于2006年4月,人行宣布金融机构可以申请QDII资格,紧接着2006年7月,工行便推出QDII理财,银行系QDII正式登上历史舞台。目前,市场上已先后形成银行、基金、保险、券商和信托五系QDII。QDII产品主要可分为保险系QDII、银行系QDII及基金系QDII,三个系列各有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①保险系QDII运作的是保险公司自己在海外的资产,一般不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②银行系QDII以前只能投资境外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但据银监会2012年5月以后,可以投资境外股票,于是收益率有了显著上升。总体而言,属于风险居中、收益也居中的QDII,认购门槛较高;
③基金系QDII,投资不受限制,可以拿100%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股票,因此其风险和收益都比银行系QDII高得多。由于采用基金的形式发行,因此其认购门槛比银行系低得多,往往1000元即可起步。
4、投资范围
QDII的投资范围主要是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基金、金融衍生品等,不可投资对冲基金、房地产等,投资范围比较局限。
5、成为QDII的条件
《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 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 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资金募集和投向方面,《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QDII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据此,公募基金可以申请作为QDII机构,此类QDII的投资人应当符合公募基金的投资门槛,即1000元人民币。而对于募集资金的投向,由于该《办法》是2007年出台的文件,当年对投资方向限定较窄,仅能投资于境外的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以及特定的其他产品。
6、拓展:QDII2(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是QDII的升级版,首批试点QDII2的城市共有六个,分别为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居住在试点城市年满18岁的境内个人,只要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者,可以申请QDII2。
从个人投资范围角度来看,原有的QDII个人投资者只能购买银行和基金等相关理财产品来间接投资海外,QDII投资者根本无法自行决定投资对象,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钱投到了哪些金融资产上。而QDII2允许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海外金融资产,但无需由银行或者基金公司来管理,并且投资范围也扩大为三大类。一是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二是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三是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二
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
1、含义
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QDIE的具体定义,目前的市场理解是:国内人民币资本项目项下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中国境外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一项制度安排。
2、发展历程
2014年8月,国家外管局同意深圳QDIE试点方案,给予首批10亿美元境外投资额度,同年年底,深圳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标志QDIE正式启动。此后深圳金融办会同深圳外管局向国家外管局申请增加QDIE试点额度20亿美元,最终获批15亿美元,2015年11月QDIE再扩容至25亿美元。
3、主体资格和投资范围
QDIE与QDII相似,但在主体资格和投资范围两个方面均有所突破。QDII主要面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和全国社保基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具有一定局限性。相比之下,QDIE只要符合条件的内资或外资机构均可参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的申请。另外,投资范围更广,对境外投资的地域、品种、比例等均无特定限制,除了证券类投资标的,还可投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对冲基金及不动产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通过的其他标的资产。
另外,QDIE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基金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者人数应该符合相关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并且,QDIE试点的额度更为灵活,试点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和市场反馈申请产品相应外汇额度,额度规模因产品而异。相较于其他海外投资方式,QDIE更为广阔的投资范围可以满足大量机构与高端个人境外投资置业的需求,以分散投资风险。
三
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hi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1.含义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简单来说就是境内募集、境外投的模式。QDLP来源是,2012年发改委发布《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制定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QDLP便是其中的一项支持政策。
2、发展历程
中国的QDLP试点始于上海。2012年4月,上海启动QDLP试点项目,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设立有限合伙制的海外投资基金企业,进行境外二级市场投资。首批QDLP试点于2013年获批,共有6家境外大型对冲基金公司。
2015年9月,上海第三批QDLP试点启动,4家基金公司获得试点资格,广发钧策成为首家由国内券商控股的QDLP试点基金公司。和15年3月份批准的第二批5家基金公司一样,此次每家获批的额度为1亿美元,比2013年第一批的额度5000万美元翻了一倍。
3、投资范围
相比QDII,QDLP突破了投资限制,可以投资境外私募基金,选择面更广,主要投向海外私募基金,在控制下跌风险的情况下,取得最大的向上收益,而QDII大部分情况下不能做下跌保护。
4、局限性问题
从第一批QDLP试点的过程中,就暴露出两大问题,一是试点公司存在较大的募资压力;二是对境内投资人来说,QDLP必须通过海外对冲基金投向海外市场,投资有所局限,并存在国内、海外双重征税的限制。因此,上海在第二批试点中,允许采用契约型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而给个人投资者带来不小的赋税减免。而募资压力的问题,则让境内金融机构看到了机会。首批试点公司在募资过程中一直在寻找新的销售渠道,曾试图通过信托销售渠道,此后又寻找与私人银行合作。
总的来说,QDII、QDIE、QDLP都是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满足国内投资者境外投资需求的一种手段。对于境内投资者来说,以往QDII是进行海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想要在海外购买房产的投资者,需要提前分批购汇,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灰色地带将资金转移至国外。而QDLP、QDIE都为直接投资海外的资管产品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合法渠道出海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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