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公司合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中所法律咨询
企业之间进行合并多半是为了能够强强联合,然后不断增强竞争力。为了规范这一块,我国对企业合并的相关法律事务有专门的规定。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公司合并产生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那么,根据我国公司法律相关规定,公司合并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公司合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额)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额)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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