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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的启动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4 阅读数:人阅读

 

一、 破产程序内容

破产程序属于概括的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这三种程序是相互独立,相互关联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清算后至宣告破产前,申请从破产清算程序转入和解或重整程序。一旦公司宣告破产,则无法从清算程序转到和解或重整程序,该程序无法逆转。

二、破产申请主体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我国企业破产在案件受理问题上,采取的申请主义原则,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不能依职权启动破产。另外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从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俗称“执转破”)。

(一)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企业法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法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其实更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推动,不会出现隐匿、销毁相关材料,债务人也会配合管理人的相关工作,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

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除了要求法人满足《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外,企业法人股东会要依法作出破产申请的决议。

(二)债权人申请

作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申请主体之一,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只要能证明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至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债权人无需证明。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提供破产法规定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文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三) 负有清算义务的人申请

为了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及时启动,《破产法》规定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包括清算组,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破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在公司自行清算或者法院强制清算情形下,清算组在法定情况下,享有破产申请权,并负有破产申请义务。

应成立而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义务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是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人。

(四) 执行转破产执行转破产程序,是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执行法院经申请人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移交破产法院的程序。

三、 申请材料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对于有些大型企业,需要提交截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具体材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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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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