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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福:物业纠纷的三种类型及其高发因素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1 阅读数:人阅读

 

2016年11月,南京托乐嘉花园小区因更换物业公司成为舆论焦点。部分业主全副武装,与原物业公司保安剑拔弩张,险些酿成暴力冲突事件。该小区物业矛盾由来已久,更换物业是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结果。

实际上,这类事件并不鲜见。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近年便已发生昆明江东花城小区、武汉安顺星苑小区、北京瑞丽江畔小区、南京长阳花园小区等数起因物业更换引发的暴力冲突事件,而2014年上海大唐盛世花园小区新老物业交接引发的暴力冲突甚至造成2死6伤的惨剧。

数据显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纠纷数量近年来增速迅猛。据南京市司法局统计,2016年上半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物业纠纷1713件,同比增长80%,增速高居各类纠纷首位。我及所在研究机构近年来在全国多个大中城市调研,发现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纠纷已经进入高发期,相比之下,无论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是城市基层政府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城市居民,应对和化解物业矛盾的能力仍然非常滞后。可以说,物业纠纷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基层治理面临的重大挑战。

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是住宅区的硬件条件,物业管理水平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硬件条件及其老化程度,从而影响着小区物业纠纷的产生。物业服务的对象是业主,以及非业主的居民(如租客、商家等),居住群体结构影响着小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总体要求,是物业纠纷产生的社会基础。物业纠纷高发与上述两大因素有着密切关联。将其进一步提升到宏观层次的话,上述因素则与两大宏观背景相关:一是房地产业与物业服务行业发展,二是城市化。从某种意义上讲,物业纠纷高发期正是上述宏观要素影响的产物——城市化发展和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必然带动物业管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对于这个纠纷高发期的到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似乎都缺乏必要的敏感,也没有做好相应的理论准备和政策准备。现在学者对物业纠纷的关注,大多在业主维权行动,片面强调“市民社会”的意义,没有发现这类纠纷只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类型,并非问题全部。

我认为,目前物业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利益分配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和物业更替纠纷。三种类型纠纷各有其主要的矛盾点,但并非截然分明,实践中也可能相互转化。

最受学界关注的,主要是第一种类型的纠纷。利益分配型纠纷,主要是围绕小区共有产权及公共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任何主体利用小区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都应归业主共有,而且其经营活动事先必须征得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目前,小区最主要的公共收益是广告收入和场地租金收入,后者包括车位出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共收益主要作为小区维修资金使用,也可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小区经营性收益要比物业费收入更加稳定和可控,特别是随着小区老化,物业费收缴率逐年下降,经营性收入对物业公司的重要性则逐年上升。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许多10年以上的住宅小区,经营性收益往往是物业公司的主要收入,也是其在物业费与管理开支相抵后主要的利润来源。因此,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倾向于独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公司独占公共收益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普遍存在,这是因为业主要么缺乏必要法律常识,要么就是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有限,无法组织起有效的维权行动。

一旦业主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提高,维权行动往往首先针对小区公共收益分配展开,这也成为许多新建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最主要动因,也是小区生命周期的初期阶段最普遍的物业纠纷类型。也就是说,在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到以成立业委会为标志的小区成熟期之前,小区内的公共利益处于“黑箱”阶段,物业公司很容易暗箱操作,独占全部收益。加上这时期物业费收缴率处于高位,这也是物业管理利润率最高的时期。一旦业主组织起来进行维权,而物业公司又不能规范运作,不肯及时公开和返还公共收益,物业纠纷就会迅速爆发。但是,如果业主整合出现问题,比如维权行动被物业公司通过利益收买等方式瓦解,就会演变成业委会陷入派系斗争、物业纠纷持续存在的僵局,以至于影响小区常规性的物业管理,甚至最终直接进入物业纠纷的最终阶段:更换物业。

也就是说,利益分配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很容易跟其他类型的纠纷叠加,导致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矛盾严重刚性化,不可调和,酿成对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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