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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之解读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0 阅读数:人阅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支持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指示精神,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并购重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并于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一、《重组管理办法》的前世今生(本次修订前)

二、2019年第四次修订《重组管理办法》的背景与考量

重组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影响大,投资者关注度高。《重组管理办法》自2008年发布以来,已经历了2011年、2014年及2016年共三次修改,通过严格监管,借重组上市“炒壳”之风得到明显抑制,市场趋于理性,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上市公司借助重组上市实现大股东“新陈代谢”、突破主业瓶颈、提升公司质量的需求日益凸显,但按现行《重组管理办法》,操作复杂度较高,故证监会对相关监管规则进行“松绑”,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和直接融资功能,对《重组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改,旨在准确把握市场规律,理顺重组上市功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用,是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

三、本次修改五大要点

(一) 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证监会于2016年修改《重组管理办法》时,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但在实际执行中,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为强化监管法规“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改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 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至36个月

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证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60个月缩减至36个月。

(三) 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

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前述要求后被《重组管理办法》吸收并沿用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创业板公司情况发生了分化,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由于认定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性、专业性强,且随着科技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产业范围还将不断变动,证监会将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践情况明确相关目录指引。

(四) 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年《重组管理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五) 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

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本次修改在《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四、本次修改具体条文对比

本次修订系《重组管理办法》制定以来的第四次修订,修改前后条文对比如下:

五、过渡期安排

关于本次修改的过渡期安排,修改后的《重组管理办法》施行后,尚未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并购重组申请,适用新规;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管理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为核心业务之一,在客户和行业监管者方面均具有良好的口碑,2019年1-9月,新上市公司128家,其中锦天城占9单,排名前三;2019年1-9月,并购重组项目上会76单,审核通过62单,其中锦天城占4单,排名前四。(数据来源:梧桐树下)

锦天城将持续在证券与资本市场领域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协助中国企业在新经济中迎接新机遇、应对新挑战。

作者简介

孙钻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王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祁星竹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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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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