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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中国小商品城诉新鸿基公司、义乌小商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9 阅读数:人阅读

 

原创 点击关注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录于合集 #知识产权宣传周 8个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4月24日起,清远中院将连续发布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等内容,建设亲知识产权型法院,打造粤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为清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小商品城自1992年开始使用“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名称,2014年国家商标局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该商标于2015年取得商标注册。被告新鸿基公司、义乌小商品公司在英德的商业项目中使用“英德义乌国际小商品城”的标识。中国小商品城认为被告新鸿基公司、义乌小商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其“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相似的标识,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费用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被告明知“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原告许可却在其经营的商场正门上方等多处使用“英德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作为招牌标识或进行宣传,且宣称自己为浙江义乌粤北地区唯一授权加盟旗舰店,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在商品服务来源中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诉侵权行为跨越原告注册商标前后,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新鸿基公司是被诉商场的投资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出租或销售阶段将“英德义乌国际小商场城”作为名称使用,并参与了商场的宣传、运营,与义乌小商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结合两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严重程度、案涉服务名称知名度、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判决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服务名称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确认一审关于停止侵权的判决,并将赔偿数额调减。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得攀附他人已有的商誉。

本案中,原告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服务名称经过长期使用、推广,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两被告作为商场的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销售、商场运营、宣传用语、企业名称、服务名称等各环节均模仿原告的服务名称,且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与原告有过业务往来,接触过涉案服务名称,足以认定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本案裁判为不同市场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具体行为指引,是清远地区判赔金额最高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彰显清远法院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粤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的鲜明态度。

通讯员 | 林士嵛

编辑 | 罗雯婕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 | 中国小商品城诉新鸿基公司、义乌小商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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