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股东参与35人定增若干问题研究
基小律说:
近期刚好项目碰到,对大股东参与35人定增方案制定过程中,发现这个业务标准不是太清晰,也大致研究了下规则,简单总结如下。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丽华谈并购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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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引 言一、关于大股东认购规模确定二、是否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大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议案三、化解名股实债融资风险的裁决路径锁定期安排四、短线股票买卖承诺结语0
引 言近期刚好项目碰到,对大股东参与35人定增方案制定过程中,发现这个业务标准不是太清晰,也大致研究了下规则,简单总结如下:
1、关于大股东认购规模问题一般比较通行的表述是大股东认购一定金额或者认购一定比例,比如认购2亿元,也有认定一定金额区间的,比如不高于2亿元,不低于1亿元,或者认购多少比例,比如认购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30%,不低于5%。在表述认购数量时,应当明确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及申请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否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并且要求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大股东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认购及参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2、关于大股东认购是否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大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议案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奇怪,本质上应该是一个非常明确的问题,要么就要,要么就不要。但是案例里,原股东持有比例超过30%的,提请审议的也有,不提请审议的也有。不提请的比较多的理由是,非公开发行后即使认购股份,比例还是比以前少了。《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上市部函[2009]171号)指出,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没有对收购进行定义,但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立法框架和条文内容来看,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那么大股东参与认购定增是否可以认定为一种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呢?即使比例下降了。我们查询了部分发行前是30%以上,大股东少量认购,发行后低于发行前股本但仍高于30%的企业,有提请审议的,也有没有提请审议的,我个人理解提请审议比较妥当。3、关于大股东的锁定问题关于锁定问题,按规则无关联投资者锁定6个月,控股股东及关联方18个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锁18个月和锁36个月的都有,对于老股部分,不锁、锁6个月、锁18个月都有。老股部分的锁定,以前是窗口指导,最开始有过12个月的,后来套收购管理办法,建议18个月。所以这类的规则其实是可以统一的,那目前大部分的做法是新认购部分是锁定18个月,老股部分承诺发行后6个月内不买卖,遵守《证券法》固定,这样的选择居多。建议后续规则方面能够统一明确一下。如果一定要严格一定的,套收购管理办法也行,只要规则清晰一点。现在最怕的是,我们按规则说不用明确锁,回头审核过程中,又要加相关承诺。4、关于六个月减持问题看了最近的几个案子,不知道交易所问发行后6个月是否有减持计划是个什么用意。正常情况下,5%以上股东,本来就不可以有短线交易。刚买的,6个月内卖掉,想想也是不可以的,不知道为啥还要再问一遍。这点有经验的老师们希望指点一二。1
关于大股东认购规模确定案例一:普莱柯
问询函:根据申报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许科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张许科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张许科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请张许科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认购及参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请张许科明确并公开承诺参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答复: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及发行人与张许科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4,299,20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其中张许科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拟认购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总股数的30%(含本数)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总股数的5%(含本数)。若发行人股票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注销库存股,则张许科认购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张许科已于2022年3月出具《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承诺函》,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总股数的30%(含本数)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总股数的5%(含本数)。发行人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披露《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承诺函》,张许科已明确并公开承诺参与本次认购的具体数量或数量区间。案例二:凌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集团”)、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凌云集团拟认购金额为35,000万元,中兵投资拟认购金额为15,000万元。除凌云集团、中兵投资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2
是否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大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议案(一)大股东参与认购,但未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大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议案案例一:普莱柯案例二、广晟有色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01,802,291股,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稀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29,372,5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87%,系公司控股股东。广晟集团直接持有广东稀土集团100.00%股份,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36,435,910股,广东稀土集团仍直接持有公司129,372,517股股份,持股比例减少4.41%,占公司总股本的38.4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晟集团直接持有广东稀土集团100.00%股份,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直接持有公司6,946,167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2.06%,仍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广东省国资委。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大股东认购部分定增份额,但不审议要约豁免议题的案例还包括:鑫铂股份(2021年定增),丰元股份等。(二)大股东参与认购,但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大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议案案例一、凌云股份凌云集团、中兵投资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同时,凌云集团、中兵投资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凌云集团、中兵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凌云集团、中兵投资及兵器集团免于发出要约。3
锁定期安排案例一:普莱柯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许科。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与张许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张许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张许科所认购A股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的认购对象张许科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次认购,且已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案例二:广晟有色根据《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广晟集团在前述《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其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故广晟集团本次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提升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信心,以利于本次发行的顺利完成,广晟集团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关于延长本次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三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认购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案例三:凌云股份鉴于凌云集团、中兵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总数已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凌云集团、中兵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凌云集团、中兵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案例四:北京利尔4
短线股票买卖承诺案例一、普莱柯问询函: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披露。答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张许科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普莱柯股票的行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买卖普莱柯股票的,违规买卖普莱柯股票所得收益归普莱柯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将本承诺函提交给普莱柯,同意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2022年3月24日,发行人公开披露了《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承诺函》,就认购对象张许科在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承诺事宜进行披露。案例二:鑫铂股份问询函:唐开健先生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答复:2022年2月28日,唐开健先生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十八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减持所持鑫铂股份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减持鑫铂股份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的计划。2、在前述不减持鑫铂股份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若届时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本人亦将严格执行最新政策。3、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鑫铂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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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基小律团队合伙人邹菁律师、张泽传律师、周蒙俊律师著作,内容基于作者多年实务经验,涵盖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全过程,欢迎各位基小律的朋友订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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