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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落网!营山公安“断卡”行动持续发力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7 阅读数:人阅读

 

营山县公安局深入推进“断卡”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行为,于近日成功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十名。

案情回顾

2022年年底,营山县公安局发现本辖区居民李某的银行卡流水交易异常,遂将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经审查,李某在肖某的介绍下,明知韦某在招募“卡农”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取提成5%的高额报酬,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韦某进行犯罪资金的取现,并交由肖余进行转存。李某对自己转移犯罪资金15万余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李某的供述,民警顺藤摸瓜,迅速抓获韦某、肖某及其同伙,打掉一个盘踞在营山的“跑分”团伙。

截止目前,该案已抓获团伙成员10名,对其中4名轻微违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对其余6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跑分”揭秘

“跑分”,其本质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有偿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犯罪分子会专门搭建平台,通过“跑分”将赃款分流洗白,最后这些非法资金流向境外,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而为不法分子“跑分”转移资金有偿提供银行卡的人,被称为“卡农”。这些“卡农”就是犯罪的帮凶!

法律链接

根据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关于“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营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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