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80余万元 湖北襄阳一眼科主任获刑三年
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原眼科主任高丰在医疗耗材采购环节收受贿赂,经湖北省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起诉,12月7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高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80余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高丰利用担任襄阳市一医院眼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申报、评审采购眼科医疗设备和医疗耗材的过程中,为武汉某宏公司、湖北某捷公司、湖北某普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武汉某宏公司总经理蔡某和业务经理王某、湖北某捷公司监事谢某某及湖北某普公司总经理段某某贿款人民币62万元、澳元4万(折合人民币18.98422万元),折计人民币80.9842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丰于2018年3月29日被枣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后,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丰的亲属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丰的亲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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