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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抢”下抢劫(夺)嫌疑人手中赃物而留存!如何定性?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6 阅读数:人阅读

 

作者:顾宁、李东旭

笔者按:

本文来自一个真实的案件,该案虽不是本团队亲办,但在案件初始阶段曾参与过研讨。形成本文主要是出于本案是一个有趣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本案法律定性与一般人的认为存在冲突。因此,我们认为有讨论和成文的价值。

案件经过

某日深夜,男子A在一间手机店趁老板不注意时,将两部手机抢走。

A在逃跑过程中,被一骑电动车男子B发现并追上,该男子B将A抢来的手机要走,并将手机带回家。

什么?!

男子B抢来A抢来的手机带回了家?!

(禁止套娃!)

这不是“黑吃黑”嘛?!

咱们再往下看!

警方于第二天将B抓获。

B交代说,当晚在案发现场附近时,曾听到有人喊“抢手机了”,他骑着电动车赶紧追过去了,并成功将疑犯拦住,并让其交出刚被抢的手机。B取得被抢手机后,没有客气的径直将手机带回家。

B抢走了A抢到的赃物,B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抢劫罪吗?

先看一下抢劫罪的规定: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

客观阶层: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观阶层: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公私财物目的的直接故意。

接下来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罪与非罪

1、受害主体:

抢劫罪的受害主体是

公私财物的

所有者、保管者、守护者

那么在本案中,A属于手机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吗?

所有者是指依法取得该财物所有权的主体,此手机是由A抢来的,自然不属于手机的所有者。

保管者是与所有者存在合理保管关系的人,同理,A也不属于保管者。

至于A抢走手机后是否是守护者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肯定说的观点是A控制财物后产生支配权,基于支配权,产生的守护权利;

否定说认为,B拦住A是在其逃逸的过程中,A并未实际控制手机,所以并不是守护者。

在A是否已实际控制手机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因信息有限,暂时无法确定!

2、行为人的行为:

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

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行为的时间状态为当场实施,此处没有争议。)

关键点在于

B骑电动车拦住A逃逸,让其交出手机的行为

是否属于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行为?

肯定说的观点是,B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

(使A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

因为B是骑电动车的状态,而A无交通工具,在速度上A必然无法摆脱B。基于无法逃逸或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恐惧心理,A别无他法,只能交出手机,尽快逃走。

否定说认为B的行为并不属于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等行为。

当时B拦住A并让其交出手机,并未存在暴力行为,只是口头命令。而A无法逃逸或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恐惧心理,是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恐惧,属于非正当恐惧,不受法律保护。那么B的行为自然不属于胁迫。

笔者更赞同否定说。

3、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实施抢劫行为时

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对方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B追A是基于当时听到附近有人喊“抢手机了”才进行的。属于偶然事件,并无事前的预谋与故意。

B在追A过程中,主观目的是追回手机。所以B在向A实施要手机的行为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B是在控制手机后,才产生的占有故意,而此时手机的占有已经转移完毕。

只要不满足上述任何一点,便不构成此罪。

我们经综合分析,

认为案中B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

(其行为可能触犯侵占罪,还需要考虑手机的价值及其他情节进行认定。侵占罪是法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案件后续

此案办案单位经研究,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该B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男子B已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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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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