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抢”下抢劫(夺)嫌疑人手中赃物而留存!如何定性?
作者:顾宁、李东旭
笔者按:
本文来自一个真实的案件,该案虽不是本团队亲办,但在案件初始阶段曾参与过研讨。形成本文主要是出于本案是一个有趣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本案法律定性与一般人的认为存在冲突。因此,我们认为有讨论和成文的价值。
案件经过
某日深夜,男子A在一间手机店趁老板不注意时,将两部手机抢走。
A在逃跑过程中,被一骑电动车男子B发现并追上,该男子B将A抢来的手机要走,并将手机带回家。
什么?!
男子B抢来A抢来的手机带回了家?!
(禁止套娃!)
这不是“黑吃黑”嘛?!
咱们再往下看!
警方于第二天将B抓获。
B交代说,当晚在案发现场附近时,曾听到有人喊“抢手机了”,他骑着电动车赶紧追过去了,并成功将疑犯拦住,并让其交出刚被抢的手机。B取得被抢手机后,没有客气的径直将手机带回家。
B抢走了A抢到的赃物,B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抢劫罪吗?
先看一下抢劫罪的规定: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
客观阶层: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观阶层: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公私财物目的的直接故意。
接下来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罪与非罪
1、受害主体:
抢劫罪的受害主体是
公私财物的
所有者、保管者、守护者
那么在本案中,A属于手机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吗?
所有者是指依法取得该财物所有权的主体,此手机是由A抢来的,自然不属于手机的所有者。
保管者是与所有者存在合理保管关系的人,同理,A也不属于保管者。
至于A抢走手机后是否是守护者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肯定说的观点是A控制财物后产生支配权,基于支配权,产生的守护权利;
否定说认为,B拦住A是在其逃逸的过程中,A并未实际控制手机,所以并不是守护者。
在A是否已实际控制手机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因信息有限,暂时无法确定!
2、行为人的行为:
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
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行为的时间状态为当场实施,此处没有争议。)
关键点在于
B骑电动车拦住A逃逸,让其交出手机的行为
是否属于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行为?
肯定说的观点是,B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
(使A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
因为B是骑电动车的状态,而A无交通工具,在速度上A必然无法摆脱B。基于无法逃逸或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恐惧心理,A别无他法,只能交出手机,尽快逃走。
否定说认为B的行为并不属于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等行为。
当时B拦住A并让其交出手机,并未存在暴力行为,只是口头命令。而A无法逃逸或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恐惧心理,是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恐惧,属于非正当恐惧,不受法律保护。那么B的行为自然不属于胁迫。
笔者更赞同否定说。
3、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实施抢劫行为时
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对方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B追A是基于当时听到附近有人喊“抢手机了”才进行的。属于偶然事件,并无事前的预谋与故意。
B在追A过程中,主观目的是追回手机。所以B在向A实施要手机的行为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B是在控制手机后,才产生的占有故意,而此时手机的占有已经转移完毕。
只要不满足上述任何一点,便不构成此罪。
我们经综合分析,
认为案中B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
(其行为可能触犯侵占罪,还需要考虑手机的价值及其他情节进行认定。侵占罪是法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案件后续
此案办案单位经研究,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该B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男子B已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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